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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特稿
標得捷運廣告,稍一轉手即可攫取數十倍利潤,利益驚人,捷運廣告黑幕是否違法,當由司法機關偵查毋枉毋縱,但違反市場公平原則已是不爭事實。
首先,就合約論合約,根本不該在合約許可範圍以外地方增設廣告點,萬一簽訂合約後,捷運公司又突然發現還有其他商機,可在不違反安全、美觀原則下設置廣告,這些地方應另行招標,才符合公平原則。
結果平和媒體得標後,再向捷運公司申請增設近三十個廣告點,捷運公司也「從善如流」,令人懷疑是否得標前平和與捷運公司高層已有默契?否則其他競標公司豈不是笨蛋,竟不知可以先得標、再增設廣告點以錢滾錢?
再者,增設廣告點僅由捷運公司與業者議價,不是平和太會賺錢,就是捷運公司太笨。像是某媒體向平和承租一個月捷運廣告費用為五十五萬元,平和付給捷運公司增租費用僅兩萬多元,轉手利潤高達二十五倍,有什麼比得標捷運廣告更一本萬利?
有市議員私下嘆氣說,標捷運廣告這麼好賺,當議員幹嘛?乾脆搞家公司承包捷運廣告算了,此話雖是玩笑,但也凸顯平和與捷運公司「左手進、右手出」的戲法令人瞠目結舌,當中重重疑點若無法釐清,恐難杜悠悠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