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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農保條例三讀/殘廢給付放寬 四千餘農民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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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范正祥/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除大幅鬆綁現行殘廢給付條件,增訂各級政府遲繳保費的懲罰機制,並針對因戶籍遷移、會員資格變更導致喪失投保資格者,給予回溯保險效力的機會。

內政部社會司長黃碧霞昨晚表示,這項措施實施後,估計一年約有四千六百六十人受益。

現行農保條例規定,殘廢給付條件須經治療終止,或患病發生後持續治療滿一年,經醫師判斷永遠不能復原者,才可以申請給付;但實務上有農民罹患重症不到一年就能判定終身癱瘓,甚至有人一年內就病逝。

為保障農民權益,修法後明定,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若符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即可請領給付;同時刪除現行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的條件,改為只需由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即可。

有關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出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標準,授權內政部會同衛生署定之,並明定這項新規定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施行。

鑑於現行規定對於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未按時繳納保險費者,都課以滯納金,修法後明定各級政府未依規定繳納時,逾期將按日計息,並得自各該機關的補助款中扣減抵充,甚至承辦農保業務的勞保局還可以將該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資格變更可回溯保險效力*

為維護九十七年11月27日農保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參加農保的農會會員,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導致喪失投保資格者的權益,本法修正後明定,得於本次修法公布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提出申請加保資格審查,保險效力得回溯自喪失會員資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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