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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陳聰明6:6未過關 台監委將再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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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訊】 (大紀元記者蔡宜佳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台灣監察院5日上午召開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涉嫌違法失職案,表決結果為6比6,因正反意見相同,此案並未通過。查案監委李復甸、錢林慧君5日晚間指出,將依法於10日內再度提案彈劾。

監院昨日上午針對檢察總長陳聰明是否縱放扁案重要關係人、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致使其滯美不歸;另陳聰明在扁案審查期間,仍不避嫌與相關人士大啖魚翅、喝春酒,經監委李復甸、錢林慧君調查後,決定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檢察官守則,對陳聰明提出彈劾。監察院審查會討論這起彈劾案,6票贊成、6票反對,彈劾案未過關。

提案監委認為,陳聰明多項行為都游走法律邊緣,陳聰明身為檢察總長,依其職權身分卻涉及扁案的豪宅建商來往,種種行為並不宜,而且在黃芳彥赴美案中,陳聰明身為檢察總長,警覺性也不夠。

一位參與彈劾審查會的監委指出,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者」,可提彈劾,陳聰明案明顯有「失職」,但缺乏明確「違法」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監察院究竟該不該彈劾?或者一定要「違法且失職」才可以彈劾?監委們有不同的意見,這也形成今天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當的情況。

李復甸受訪表示,他一定會再提彈劾案,此案的內容及資料相當紮實,證據充分,只是彈劾案文的文字太隱晦,要稍作調整,凸顯陳聰明涉違法失職、不誠實等具體事實。錢林慧君說,陳聰明涉行政上的失職、遊走法律邊緣,監委會繼續再提案。

依據監察法第10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若二次彈劾案仍未過關,則不得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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