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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失蹤 台檢察機關1年內應核發死亡證明

【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5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災害防救法,人民因災害而失蹤時,檢察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失蹤者繼承人之要求,1年內核發死亡證明書,保障繼承人理賠等權益。

莫拉克風災暴露國內現行災害防救體系相關問題,其中,現行民法規定因災失蹤者需等待1年才得宣告死亡,影響失蹤者家屬申請理賠權益。

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在提案說明中表示,近來天災頻仍,往往造成人民因災害失蹤卻須認定死亡的事件一再重演;但受限於現行民法規定,災害失蹤需等待1年,才能宣告死亡,造成受災家屬在辦理理賠、撫卹等急迫需求時,難以因應。

趙麗雲以民國91年華航空難為例指出,當時便是採取由檢察機關開具死亡證明書的權宜措施,提案建議將災害失蹤人死亡證明書核發事宜,納入規範。

修正條文明定,人民因災害而失蹤時,檢察機關得依職權或應為失蹤者繼承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以認定失蹤者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此項聲請應在1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