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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院擬修法 限制出境訂期限

【大紀元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被告遭限制出境的規定,沒有期限,實務上常出現被告遭限制出境好幾年,也沒獲結案的情形。司法院有意修法,除明訂限制出境期限,也擬將限境權改由法官同意。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如認為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但沒有羈押的必要,可對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這也是檢方對被告限制出境的依據。

但檢調基於辦案避免打草驚蛇,加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經常出現案件當事人不知自己遭限制出境,或是檢調將被告限制出境好幾年,卻一直不結案,形同變相侵害人身自由。

立法院去年通過聯合國2項人權公約施行法,司法院認為相關情況有必要檢討。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司法院正研究修法,將檢察官對被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比照羈押制度,改為1次為期2個月,若要延長,檢察官須向法院聲請,由法官審查後裁定。

不過謝文定表示,相關修法還必須與法務部研究,聽取檢方意見,目前沒有時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