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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獎金禮品 超過2萬元需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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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3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許多公司即將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本國員工獲得的摸彩獎金或禮品超過2萬10元以上,需按10%稅率扣繳;外國員工不論所得多少,一律按20%稅率扣繳。

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年節腳步的接近,許多機關或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以酬謝員工 1年來的辛勞。

國稅局表示,員工參加機關、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電視、電腦、MP4等獎品及禮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 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

北區國稅局表示,獲獎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率為10%,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亦即給付額超過2萬10元以上即需按10%扣繳,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員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20%,而且不論金額多少均需扣繳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北區國稅局並舉例說明,A公司於99年1月29日舉辦年終晚會及抽獎活動,甲君獲得4獎獎品為電腦5萬元,將按照10%稅額計算,甲君需扣繳5000元稅款,扣繳單位應在100年1月31日前彙報稽徵機關。

乙君抽得6獎為現金1萬2000元,按照10%稅額計算,由於未超過2000元,所以免扣繳,扣繳單位應在100年1月31日前彙報稽徵機關。

丙君(外籍技師-核准居留期間至99年6月3日)抽得10獎為現金6000元,按照20%稅額計算,扣繳1200元稅款,扣繳單位應在給付日起10天內,將已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申報扣繳憑單。

凡參加A公司年終晚會來賓皆有普獎禮券600元,由於99年度扣繳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總額未超過1000元,得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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