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22日電)電影院不得禁帶外食!台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戲院業者不能禁止看電影民眾攜帶外食,但可以規定例外項目,例如臭豆腐、酒精濃度高的飲料等,預計最快1月底或黃曆新年前即可上路。
消保會強調,為維護戲院的安全與衛生,允許例外禁止攜入戲院食物項目,例如酒精性飲料等,項目訂定交由戲院自行處理,不過戲院員工不得搜查看電影民眾的隨身包包,只能口頭勸告;電影業者也同意,如果看電影民眾不聽制止勸告,會無條件允許民眾退票,不讓其進入戲院。
到戲院看電影本來是愉快的事情,可是有不少業者禁止攜帶外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禁止攜帶外食或只能購買影城販賣的各類商品,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得顯失公平之精神」。
消保會組長邱惠美今天表示,去年6月份消保會稽查各戲院,發現對於攜帶食物進入戲院的規定非常紊亂,因此會同新聞局緊急研訂「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且獲得行政院消保會第173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草案中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消保會提出現行戲院 4種作法,例如高雄市的環球數位3D影城,在網站上說明「請勿攜帶熱食或酒精性飲料入場」,雖然沒有違反定型化契約公平性原則,可是未來必須清楚標示熱食包括哪些,酒精性飲料是指酒精濃度高的高粱酒或是酒精濃度低的梅酒也不行。
至於台北國賓影城、京華喜滿客以及桃園的歡影城,消保會發現違反定型化契約公平原則,例如國賓影城「除本影城販售的各類商品外,請配合不得攜帶各類冰品、味道辛辣、濃郁的熱/熟食入場」。
喜滿客更是直接表明「請勿攜帶外食入場」;桃園的歡影城狀況類似,要求看電影民眾「請勿攜帶 7樓以外之飲食進入影廳」。
「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新聞局最快在1月底公告實施,最遲也會在2月份黃曆新年前上路,屆時消保會將不定期派人稽查,勸導業者改善。
邱惠美強調,由於立法院尚未通過消保法增訂條文第56條之1,即對違規者主管機關可以處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以連續處罰的規定。
因此,在新聞局公告相關規定後,違規者將先以消保法第33條進行調查或第36條限期改善,或第37條公布企業經營者的名稱、地址等。
最後也可以援引第58條罰則,以違反第36條或第38條命令,主管機關可以對企業經營者處以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緩,並得連續處罰。
不過邱惠美說,這個罰款太重,將來還是等立法院通過消保法新增訂的第56條之1罰則內容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