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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協商修企併法 保障更多勞工

【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2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改勞動基準法,擬規範企業或事業單位合併時,勞動契約應隨同移轉。勞委會今天坦言,草案對規範合併的對象仍會受限,將協商經濟部一起修企業併購法。

勞委會指出,原則上適用勞基法的單位,在企業合併上,都要遵守勞基法規範。但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下,現在的股份有限公司若要合併,是適用「企業併購法」,新舊雇主可以協商留用勞工人數。

另也有1套特別法的金融業,在「金融機構合併法」中,已明訂勞工權益回歸勞基法。現行勞基法也是新舊雇主協商員工去留。

勞基法修法草案則規範,原有勞動條件隨同移轉,也就是無論新舊雇主都不能以合併藉口裁員,但不代表不能裁員,新雇主仍可以業務實際需求做人力調整。

勞委會坦言,如果「企業併購法」未一併修正,在勞工權益保障上,會出現不一致情形。勞委會將與經濟部商業司協商,希望對合併企業或事業單位的員工權益保障,能有相同標準。 

至於金融機構適用的「金融機構合併法」,在勞工權益部分已明訂回歸勞基法,依勞基法初步修正方向,原有勞動契約應隨同移轉。

除金融機構外,包括基金會、法人、學校、醫療院所及政府單位的合併,有關員工去留也是適用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