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禁奢條款三讀 違反最重可管收
【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增列「禁奢條款」,未來民眾如果積欠行政執行處債務卻奢華度日,行政執行處可依職權核發各種禁令,違禁令者最重可拘提、管收。
針對民眾欠繳行政執行處大筆債務,且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卻還享受奢華生活,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與行政院,分別提案修正行政執行法。
三讀通過的行政執行法增訂第17條之1規定,如果民眾欠稅或是積欠行政執行處大筆債務,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欠款,卻還過著奢華生活,行政執行處可以依職權對民眾核發各種禁令。
禁令包括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商品、搭乘特定交通工具、特定投資、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並禁止每月生活費超過一定金額。
所謂的「一定金額」將由法務部定之;是否核發相關禁令,行政執行處也可自行審酌民眾清償狀況。
如果民眾無正當理由違反相關禁令,行政執行處還可以命其限期清償適當金額,或是命其報告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行政執行處如果發現民眾有履行義務卻故意不履行,行政執行處最重可以拘提、管收。
此外,立法院同時三讀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提出的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未來欠繳遺產稅的民眾,已將自己分得遺產比例的稅款、罰鍰、滯納金、利息繳清後,行政執行處即不可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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