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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業合併 不能任意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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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訊】 (大紀元記者林欣怡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勞委會昨日公告勞基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大幅修正事業單位併購、轉讓規定。未來一旦修法通過,財團法人及金融機構的併購案,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勞工應全數留用,勞動契約也不能改變。

勞委會表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併購轉移,適用「企業併購法」規範,至於金融機構與獨資合夥公司則回歸勞基法規範。

據中廣新聞網報導,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此次勞委會上網公告勞基法修正草案,對於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時,採用國外「買賣不破僱傭」立法例,除非勞工不同意,否則應以全部留用、隨同移轉,勞動契約不能改變。

勞委會表示,比起企業併購法的「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原則,勞基法修正草案對勞工更有保障。如果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雇主應給勞工「謀職假」,且老東家必須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新雇主也要負連帶責任。勞委會在公告期間,將廣徵各界意見,再送大委員會通過,提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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