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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擬修法 競業禁止條款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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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1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公告「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的競業禁止條款,雇主不得任意訂定,且最長期限是2年。

勞委會擬出4項原則,不符原則規定者,雇主不得擅自訂定勞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

勞委會所擬4項原則包括:競業禁止的約定足以保護雇主的正當利益;勞工在原雇主的職位,足以獲悉雇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條款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未超越合理範圍;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有合理補償。

勞委會認為,現今社會技術及資訊日新月異,為兼顧勞資利益,競業條款禁止期間最高訂為2年,讓勞工可以早日回到勞動市場。

競業禁止條款有點像民間版「旋轉門條款」,掌握公司核心業務的勞工,在離職一段期間內,禁止在和原公司有業務競爭的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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