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及聯合國新聞道德准則若干文本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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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訊】 俗話說“家有家法、行有行規”,對于新聞一行,大多國家都有既成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操守,對于這些准則,有些人認為是一種自我標榜,但我們不能否認的是,這寫准則與規范多少代表了這個國家對新聞的主流看法,而且這個國家的主流意識會認為:符合這些准則的行為和看法是正確的,否則就是錯誤的。以下我選取了、美國及聯合國對新聞事業和新聞工作者所定行為規范的若干權威版本加以比較,我們多少可以看出中國對于新聞的概念和定位的特異性在何處。
所選文本
中國──1991年制定1997年修訂《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 聯合國──《聯合國國際新聞道德規約二則》、《記者行為原則宣言》 美國──《報人守則》(1911)、《報業信條》(1923)、《記者道德律》(1934)
文本分析
“新聞自由”字眼出現次數
中國──0次 聯合國──4次 美國──2次
“黨”字出現次數
中國──11次(不包括“中共中央”、“中(共)宣部”等字樣) 聯合國──0次 美國──0次
關于各種“主義”
中國──19次(包括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等等) 聯合國──0次 美國──0次
關于“宣傳”
中國──6次(均為應宣傳XX或要宣傳XX) 聯合國──0次 美國──2次(意為“報紙若為任何的私人利益注意作宣傳、將宣傳材料在新聞版刊出……均有違反誠言之旨”)
新聞事業及新聞工作者的定位及責任
中國──中國新聞事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聞工作者要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方針、為人民服務、為全黨和全國工作大局服務。在黨的領導下,發揮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紐帶作用,努力使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同群眾見面,堅定地宣傳、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輿論工具,宣傳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內容。
聯合國──新聞及出版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對公眾忠實,是優良新聞事業的基礎新聞媒介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道德義務、忠于事實……盡一切努力,確保公眾所接受的消息絕對正確
美國──我們相信,新聞事業為神聖的職業。我們相信,新聞記者,只需寫出心目中認為真實的事物。我們相信,對新聞的壓制均屬錯誤,除非為國家社會幸福而設想者。報紙對于公共利益必須盡職盡責,對于任何方面都不可接受委托與義務。這種不受約束的自由極為重要新聞記者的第一責任是報道正確的無偏見的事實,并展現在公眾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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