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隊入侵總統官邸 豈可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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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訊】 阿扁總統愛女文定之喜,壹週刊人員冒充蘇菲雅婚紗禮服工作人員,駕車跟著車隊進入官邸。被發現後,移送警方偵辦,最後檢察官偵訊後各以三萬元交保候傳。
這是首度發生狗仔隊擅闖總統官邸的事件。
毫無疑問, 元首安全需要特別保護,總統官邸同樣需要特別護衛。只可惜台灣尚無專門性的立法加以保護。這次由總統府侍衛長提出侵入住宅罪的告訴,頗能符合一般人的期待。可是就法言法,能否如願,恐有問題。因為台灣刑法第三○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姑且不論總統官邸可否視為私人住宅,是否需要告訴乃論以及應由何人提出告訴等問題,即以壹週刊記者之「侵入住宅」目的,是在攝取喜宴之照片。而此種照片一般人都想看,深具有高度的新聞價值,因此為了拍攝照片不擇手段蒙 混進入官邸,是否符合刑法上所說的「無故」,即成問題。因為所謂無故,指無正當理由而言,不以無權或不法為要件。正當理由,不以法律上理由為限,即本於道義上或習慣上之理由,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例如因募款而入他人住居處所者,亦不能謂非正當理由。
然則壹週刊的記者是就沒事?
此外,遍查台灣社會秩序維護法亦無適當條文可以處罰壹週刊的記者(如依已廢止的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於不許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者』規定,或許勉強可範)。一九六四年七月,自由攝影家白沙羅(R.Bellisario)偷偷拍到英國女皇和瑪格麗特公主的照片,引起英國報業評議會的嚴厲譴責。而每日快報記者私自潛入女皇附近,企圖偷拍照片,也同樣被嚴厲譴責。顯然一個尊重新聞自由的英國,也不容許有這樣的情況。
由於阿扁總統頗為體貼媒體之需要喜宴照片,囑咐儘速提供媒體使用,然而壹週刊記者之不照採訪的遊戲規則來進行,對其他的媒體也非常不公平。
總統家庭有其一定程度的隱私權,不容許媒體以新聞自由為藉口,任意加以侵犯。如果未受正式邀請,如果不受歡迎,媒體記者只好「認命」一點,而不是要冒充身分企圖闖關爭搶獨家。
在台灣,新聞自由是多少人經過多少年的努力,好不容易才爭取到的成果,值得媒體珍惜,不容許媒體對新聞自由加以濫用。 (作者尤英夫/台灣媒體改造聯盟籌備委員)(//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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