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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 從一九五零年起,臺灣即開始實行地方選舉。地方的民意代表,縣市長、省議員,均直接産生。歷年的投票率在70~80%左右。早期的地方選舉,由於黨禁,反對勢力不能組織起來選舉,只能以“黨外”的形式同執政黨競爭,處於不公平的地位;另外國民黨對競選有頗多對執政黨有利的限制,亦使結果大打折扣。同時由於中央政權包攬了許多地方事務(如警察),地方政府的權力相當弱。
但是這四十年間,臺灣的選舉不斷的進步,一九六九年臺灣開始國大代表、立法院和檢察院少量的增額委員選舉,以後逐次增加。一九八零年,臺灣制定了《公制人員選舉罷免法》,此法比以往的法更加具有民主色彩,並且第一次詳細地規定了候選人的權利及對競選的限制。儘管其仍未在以反對黨的形式競選上有所突破,但此法使臺灣的選舉有了“遊戲規則”,可認爲是在臺灣選舉中頗有歷史意義的。一九八六年,民進党成立。一九八九年,民進黨第一次以反對黨的地位參加選舉。至此,臺灣的民主選舉制度,更基本成熟。在這個進程中,早期的地方選舉無論多麽不完善,功不可沒。它的一個重要功能,是有限的允許反對派參加競選,在黨外和國際的壓力下,亦在國民黨自己民主理念的推動下,逐步改革現有制度,使選舉不斷趨於公平,把反對力量納入現有體制。
中共在大陸完全禁止選舉,禁止反對派的任何參政要求,這使得反對派不得不在體制外抗爭。而使漸進的改革十分困難。而臺灣的進程,對大陸不無借鑒。
——原載(二十一世紀中國叢書之4)《大陸學者眼中的臺灣經驗》楊建利主編(//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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