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女嫖娼案”的疑惑:法律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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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訊】 陝西咸陽發生的“處女嫖娼案”中,被蔣路鄉派出所民警“逼良為娼”的麻旦旦,在派出所受到的各种非人待遇听上去就令人發指。 盡管麻旦旦被公安机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3小時,盡管由于派出所刑訊逼供給麻旦旦造成的創傷所花醫療費就達1000多元,而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涇陽縣公安局向麻旦旦支付的賠償金也僅僅為74.66元。
至于該事件給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損失賠償問題,我們現有的法律缺乏明文的法律規定。難怪麻旦旦全家為“討個說法”,在上訴狀中僅僅提出了3分錢的精神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而据法律專家分析,若按現有國家賠償法條文的規定,這區區3分錢的精神賠償也將無法獲得。
那么,是不是法律在跟麻旦旦開了一個惡意的玩笑?“處女嫖娼案”對麻旦旦造成的精神傷害是顯而易見的。但由于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只認定人身、財產傷害,對精神傷害不予認定。故而這區區70多元的賠償便要用于抵作公安人員對麻旦旦的全部 H身及精神傷害了。
人人都說“恢恢,疏而不漏”,可為什么在“處女嫖娼案”中,對狂妄而囂張的被告,法律卻表現得如此寬宏大量?由此,我們又不能不想起那對“巨額資產來歷不明”而無可奈何的法律,使得許多貪來巨額資產的貪官只要緘封其口,便可順利逃脫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為人服務的。如果所立法律皆成了應景之作,也就難怪法律變得不食人間煙火,視人間万象實情于不顧了。
(《法制日報》2001年6月24日)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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