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大釗 : 關于達姆彈定義和丁子霖女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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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訊】 馬悲鳴先生最近談達姆彈定義的文章引起我的一些思考,寫出來与各 位探討。有一點要聲明:我寫在這里的觀點大多不是針對馬先生的。
1899年海牙公約禁用的是“進入人體后易于膨脹或變扁的彈頭”(“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to abstain from the use of bullets which expand or flatten easily in the human body, such as bullets with a hard envelope which does not entirely cover the core, or is pierced with incisions”)。馬悲鳴先生所說的達姆彈(dumdums)是其中一种。
首先,根据海牙公約,我相信六四中解放軍沒有使用公約禁用的子彈 ,他們槍殺人民時用的是普通子彈。國產7.62毫米普通彈的蒙皮堅硬,不 易在人體內變形破裂,除非以比較正的角度擊中大的骨骼。因此不屬于“ 易于膨脹或變扁”子彈。從受害者親屬所提供的几例槍傷狀況來看,雖然 嚴重,仍屬于普通槍彈傷。應該指出,普通彈頭的确能造成人體較大面積 的創傷。這是因為高速飛行的彈體攜帶有很大的動能,它在人體中受阻減 速時會將動能釋放出來,造成彈道周圍人體組織破坏并被彈體扯出體外的 現象。當擊中人體堅硬部份時,彈體還會出現拐彎打橫翻滾甚至破裂等現 象,造成的損傷就特別嚴重。顱骨被擊中時出現半邊頭部被“炸飛”的現 象并不少見。
然而,沒有使用公約禁用子彈來殺害人民,決不能證明解放軍沒有犯 下屠殺人民的罪行,更不能證明解放軍的“仁慈”。我想大家都清楚,槍 是用于和武裝起來的對手作戰的器械,一旦把槍指向手無寸鐵和平抗議的 學生和市民,犯罪事實就已經构成。使用或者不使用公約禁用的子彈,都 不能改變這一事實。相類似地,中共一直想把坦克規避“王維林”的電視 畫面解釋成解放軍的“仁慈”表現,但并不成功。因為稍有常識的人都會 指出:坦克這种設備,在戰場上碾壓敵人是英勇的戰斗,開到站著和平抗 議居民的大街上來“避人”,就是可恥的犯罪。
我不反對爭論那天是否使用過達姆彈,以及其他關于當天發生的許多 具體細節。但我反對把舉證責任不公正地強加在弱小無助的受害者一方, 反對把受害人在能力顯然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根据普通常識做出的誤判等同 于有意歪曲事實,更反對別有用心地把這种合理的誤判提升到“罪惡”的 程度,以便為真正犯罪的當局開脫。
因此,雖然相信六四中解放軍沒有使用公約禁用的子彈,但我仍然認 為丁子霖等人指控解放軍使用公約禁用子彈一事完全沒有過錯。他們秉承 良知說話,沒有隱瞞或捏造任何事實。在能力受外界限制的情況下,即便 對一些現象產生誤判,也不是他們的責任。
第一,要丁子霖來證明她的指控,是不合理的要求。就是說,丁子霖 不需要為自己的指控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她沒有這個能力。解放軍在六四 中有沒有使用公約禁用的子彈,本應當由政府出來說明。舉證責任由具有 舉證能力一方承擔,這才合理。試問丁子霖有掌握六四當天解放軍彈藥配 備情況資料的能力嗎?有到現場搜集彈頭送兵器專家研究鑒定的能力嗎? 有指示法醫鑒別傷口并提交致死物體分析報告的能力嗎?都沒有。她和其 他受害者家屬一樣,是無權無勢的個人。他們所要求的證明,只有那個由 人民稅金供養的政府才能做到。但這個政府不想幫助他們,還想迫害他們 。
第二,沒有舉證能力的受害方能不能提出指控?答案也是肯定的。受 害者親屬根据受害者的受害慘狀提出怀疑直至提出指控,都是正當的,是 他們的權利。國家則應當負責進行調查,再根据調查的事實來支持或否定 指控。決不能以受害方無法舉證而拒絕他們的指控。刑事案件之所以需要 公訴,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害者很難或者完全不能進行有效的舉證,只能 借助國家力量匯集證据。如果沒有舉證能力者就不能指控,則大多數受害 的弱者就永難伸冤了。
第三,受害方需不需要先弄清達姆彈“定義”和制造工藝再提出指控 ?也不需要。了解定義等知識當然好,但不了解定義而了解其他有關特徵 者,仍然可以依据那些特徵提出指控。不了解“槍”、“子彈”、“炸藥 ”等定義的人很多。但這決不妨礙當事人提出關于槍殺,爆炸等罪行的指 控。因為還有很多其他知識可以幫助人們做出判斷。就達姆彈來說,實際 上只有很少的人對它的“定義”有了解,絕大多數人則根据常識進行 判斷。這常識說起來還是中國政府宣傳的結果。政府的宣傳工具曾多次指 責帝國主義者在戰爭中使用達姆彈,那些宣傳也沒有講究什么“定義”, 大多是些渲染達姆彈傷口慘狀的文字。長期受到中共宣傳影響的中國人, 當然會把慘烈的傷口和達姆彈聯系在一起,一看到大面積破坏的槍傷就想 到達姆彈,實在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
丁子霖們應該而且可以做到的事就是:秉承自己的良知說話,不故意 隱瞞或捏造任何事實。事實證明他們做到了,這是經的起各方檢驗的。
六四后一直有一种以公允相貌出現的家在強弱懸殊的兩造間當“ 裁判”的現象。他們好像對雙方一視同仁,實際是有意地拉偏架。因為他 們故意忽略了政府和受害方實力地位極不平衡的事實:政府太強大,不僅 擁有暴力專政机器以壓制异己,擁有雄厚資金以寵惠仆從,更獨占有一切 宣傳工具以操縱人民思想。而受害的民眾則太弱,他們根本派不出兵,發 不出錢,甚至沒有在電視上發表哪怕一分鐘申辯的机會。正常觀察能力的 人都不可能看不到這种差別。因此,任何忽略這個巨大差別,硬要把兩造 放在平等地位上來要求的做法,都是不公正的。
我勸那些熱衷公允角色的人士:等到哪天丁子霖們擁有几座全國性的 電視台和報紙,擁有從各級行政机關及時調閱資料的能力,或者還擁有些 警察設施,隨時可以把不和自己保持一致的人弄進去“改造”一番的時候 ,再來講究公允不遲。
還有些人,甚至不滿足于硬把兩造放在平等地位上來要求的做法,更 進一步向權勢者靠攏。對于勢力強大的罪犯,他們總是千方百計給予寬容 辯護;而對于無權無勢的受害民眾,他們極盡嚴苛挑剔之能事。
例如清查六四死難人數的事,本屬于政府的職責。在中國首都發生了 那樣大規模的殺人事件,政府有一切責任盡快完成調查,如實向全國公布 死傷情況、肇事者和責任者姓名和有關作為、以及善后處理辦法等等。中 國政府在這些事上惡意不作為,已經构成瀆職罪行。民間一些人士勉為其 難,自費進行調查,是非常不得已的。民間個人搞這种調查,能力絕對不 足。比如丁子霖,連北京各醫院的傷亡報告都集不全,更不用說匯集派出 所戶籍資料和各相關單位人事檔案進行核對了。因此她弄出來的資料不全 面,有錯誤等是在所難免的。民間人士搞出的結果不正确,本是政府瀆職 和惡意干擾的結果。面對這樣的現實,但凡有些良知的人,都會譴責政府 的罪行。而那些精于逢迎權貴作踐弱小的人士,卻集中力量去發現弱者的 缺陷,抓到把柄后就狂加罪名,然后宣判:像你們這樣造謠惑眾的人渣, 早就該殺,殺一百個也才五十雙!一副除弱務盡的英勇架式。
易于逢迎權貴而作踐弱小,是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不光彩傳統。西洋 馬列邪教入侵中華以后,強化了這一傳統。在一個弱者不積極維護弱者的 社會里,公民意識難以萌發和成長,獨裁政權當然就容易保住江山,這并 不難理解。
原載《大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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