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言論自由的挑戰:誹謗還是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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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訊】 社會的傳統是升官發財,美國社會的傳統是發財當官。1961年,福特汽車公司總裁麥克納馬拉出任當時年薪爲二萬五千美元的國防部長一職,而此公當時在福特公司的年收入,薪水加股票共高達一百多萬美元。30年後,美國最大的海洋石油工程公司總裁切尼也放棄了上千萬美元(薪水加股票)的收入,出任年收入僅爲18萬美元的副總統。不過,雖然當官期間根本發不了財,但淡出政界後,往往卻可以撈上一大筆。切尼之所以從老布希政府中退休後成爲大石油工程公司的老總,不過是因爲那些董事們看中了切尼作爲國防部長在海灣戰爭期間與阿拉伯產油國的王公貴族結下的”鮮血凝成的友誼”,而這家公司恰恰是海灣地區最大的石油工程承包商。克林頓當總統時年薪也就20萬美元,只是在下臺前夕,國會才在他的推動下,通過相關法律,把總統的年薪翻了一番,讓小布希占盡便宜。不過,憑著退休總統的頭銜,克林頓現在也可以大把大把地撈錢。其公開演講的開價是10萬美元一次,兩次演講的收入就和當總統時的年薪差不多,可謂”金口玉言”。但總的說來,美國人出任政府高級公職的確不是爲了發財,主要是爲了施展個人的政治抱負,或是爲了揚名天下。
但揚名天下絕非易事。一來美國新聞媒體全是私營的,沒有哪家報紙或電視臺會天天在頭條新聞中可勁兒地誇獎、吹噓政府官員的政績。二是那些新聞記者和選民極難伺候,他們一天到晚變著法子地找當官兒的麻煩,各種批評、指責,甚至人身攻擊和誹謗,常常把政府官員氣得死去活來。可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一不留神給氣暈過去了,政府官員也只能忍氣吞聲,無法像平頭百姓那樣以誹謗罪起訴批評者並索取金錢賠償。從這點上看,政府官員整個兒就是一倒楣蛋,享受的政治待遇還不如百姓。甚至連與美國無關的外國領導人,美國的媒體也不放過。1983年2月《時代》周刊發文,指責以色列前國防部長、現任總理沙龍縱容黎巴嫩基督教民兵亂殺無辜,製造了1982年屠殺數百名巴勒斯坦平民的慘案。沙龍實在氣不過,告到美國法院,但法庭卻稱,《時代》周刊的文章的確不實,但它並沒有惡意,故沙龍聲稱的誹謗罪並不成立。沙龍之所以敗北,是因爲他遇到了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這就是美國最高法院1964年在《紐約時報》公司訴蘇利文(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1964)案中訂下的規矩。
這個故事還要從1950-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說起。195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布朗案判決,宣佈美國南方盛行的種族隔離制度違反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此後,美國南方的黑人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熱火朝天。爲了擴大影響,爭取社會支援,1960年3月29日,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等四名牧師,聯絡六十四位著名民權人士購買了《紐約時報》的一個整版篇幅,刊登了題爲《請傾聽他們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傳廣告,爲民權運動募捐基金。這幅廣告猛烈地抨擊了美國南方各級政府鎮壓民權示威的行經,其中特別譴責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對待非暴力示威群衆的行爲。廣告還稱,這些”南方的違憲者”正在一意孤行,鎮壓並力圖消滅黑人民權運動。可是,後來發現,廣告中有個別細節不夠真實。比如,廣告中說有幾位黑人學生因領導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驅出大學校園,實際上這幾位學生是因進入一家僅供白人就餐的餐廳抗議,使餐廳無法正常營業,違反了當時阿拉巴馬州的種族隔離法和社會治安法而被驅,警察的行爲基本上屬於依法行事。又比如,廣告稱阿拉巴馬州立學院的”全體學生”都抗議警察的這一行動,實際上只是大部分學生。還有,金博士被捕過4次,但廣告上卻說有7次。
蘇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馬利市的民選市政專員(elected commissioner),負責當地的警察局,雖然政治廣告並無一處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卻打上門來對號入座,控告金博士等4名牧師和《紐約時報》嚴重損害了他作爲警方首腦的名譽,犯有誹謗罪。要求五十萬美元的名譽賠償費。根據阿拉巴馬州的法律,只要證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誹謗”,即使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金錢上的損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據此,蒙哥馬利市地方法院陪審團判決,被告應付原告五十萬美元名譽損失費。《紐約時報》不僅不服,而且作爲自由派的大本營,非常願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鬧大,否則,以後類似的因報道有誤而産生的官司還會接踵而來。歷時兩年,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並給誹謗罪下了一個很寬的定義:”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損被誹謗者的聲譽、職業、貿易或生意,或是指責其犯有可被起訴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衆的蔑視,這些文字便構成了誹謗。”。《紐約時報》還是不服,聘請哥倫比亞大學著名憲法權威維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爲律師,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這一官司事關重大,涉及到對公職人員的輿論監督,進而涉及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這樣的基本民權問題,遂接下了這一案子。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九票對零票一致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首先指出了問題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馬的作法”適用于公職人員對其執行公務行爲的批評者所提出的起訴,那麽,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否會因此受到損害”?回答是肯定的。因爲在大法官們看來,美國憲政史上沒有任何判決”贊成以誹謗罪壓制對公職人員執行公務行爲的批評”。他們裁定,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導都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美國上下普遍認同的一項原則是,對於公衆事務的辯論,應當是毫無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開的。它可以是針對政府和公職官員的一些言詞激烈、語調尖刻,有時甚至令人極不愉快的尖銳抨擊”。判決還進一步引用以前的有關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廣告,就是對當今一個重大的公共問題表示不滿和抗議,它顯然有權得到憲法保護”。即使它的各別細節失實,有損當事官員名譽,也不能成爲壓制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理由,仍然應該得到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只有這樣,”言論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間’(Breathing Space )”。
雖然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高高在上,但在50-60年代,他們對平頭百姓的憲法權利卻極爲敏感,能夠設身處地地瞭解他們批評官員時的難處。很顯然,既無權又無勢的民衆在揭發批評官員濫用權力時怎麽可能百分之百的準確呢?”如果以法規強迫官方行爲的批評者保證其所述全部情況屬實,否則動輒即判有誹謗罪、處以不限量的賠償,則可能導致’新聞自我檢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其所述情況屬實,被禁錮的則將不僅僅是不實之詞,更令官方行爲的潛在批評者噤若寒蟬。即便他們相信自己的批判無不實之詞,也會因爲他們無法確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證明所述情況屬實,或是擔心付不起訟訴費用,而在發表言論時多半會 ‘遠離非法禁區’。這種法規阻礙公共辯論的力度,限制公共辯論的廣度” 。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僅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而且針對公職官員提出的誹謗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即當政府公職官員(public officials)因處理公衆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使個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真正的惡意”(actual malice )。什麽是”真正的惡意”呢?最高法院解釋說,那就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最高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如果公職官員一挨駡就以誹謗罪起訴並要求鉅額賠償,那做官招罵、上告索賠豈不成了政府頭頭腦腦們先富起來的捷徑?如果新聞媒體對政府的批評稍有失實,立馬就招來鉅額索賠,那還談得上什麽言論自由和新聞獨立,乾脆每天給政府歌功頌德算了。
根據最高法院對《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員不但要在法庭上證明新聞媒體的報導失實,而且還要同時證明新聞媒體懷有真正的惡意,才能談得上是誹謗罪。這實際上使政府官員幾乎無法打贏這種誹謗官司。比如說,蘇利文呈庭的事實和證據,並不能證明《紐約時報》刊登那份廣告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那幅廣告由六十四位名人聯名簽署,如果他們預先知道某些內容不實,顯然是不會輕易簽名的。因此,他們的行爲不屬於故意誹謗。從《紐約時報》這方面來說,既然憲法保護新聞自由,那麽《紐約時報》當然有權利決定刊登什麽樣的文章和廣告。基於對六十四位社會賢達的信任,《紐約時報》對這個政治宣傳廣告的細節未作精確的核對,但這並不能證明時報公司對蘇利文有”真正的惡意”,故意刊登內容虛假的廣告來誹謗和誣陷公職官員。 雖然最高法院九位大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紐約時報》勝訴,但理由卻不盡相同。布萊克(Black)大法官特別提出了他的補充理由,並得到了道格拉斯(Douglas)和戈德堡(Goldberg)兩位大法官的附議。在補充意見中,布萊克表現出對言論自由的堅定信念。鑒於”證明有’惡意’難;證明無’惡意’也難”,他認爲有必要對新聞界進行絕對的保護,”誹謗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論者有’惡意’,但這一要求對言論自由所提供的保護太弱。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唯一理由是幾位被告有絕對和無條件的憲法權利在《紐約時報》的廣告中批評蒙哥馬利市各級政府機構及其官員”。言下之意,即便批評者有”惡意”,其言論自由也應當得到保護。
針對當時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員控告報紙和電視臺犯有誹謗罪的案子,最高法院所申明 “真正的惡意”原則,不僅從憲法的高度爲新聞媒體批評政府和公職官員的權利和自由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對美國南方黑人民權運動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作用。從憲政史的角度看,《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里程碑式的判決。早在1923年,《芝加哥論壇報》,這家美國中西部最有影響的報紙,曾因報導芝加哥市政府破産的一篇新聞內容失實,而被當地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諾伊州法院堅持新聞和言論自由原則,判決《芝加哥論壇報》無罪。判決書中說:”寧可讓一個人或報紙在報導偶爾失實時不受懲罰,也不能使全體公民因擔心受懲罰而不敢批評一個無能和的政府”。但是,這個判例的影響範圍僅局限于伊利諾伊州。而當時美國大多數州的誹謗法不僅保護私人名譽,同時也保護公共官員的個人名譽。通常,如果起訴一方能證明新聞報導失實,誹謗罪即可成立。現在,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以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保障爲由,幾乎使這些誹謗法中對執行公務而招致批評官員的保護難以執行。同樣重要的是,這一判決使第一修正案的涵蓋範圍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將原屬於侵權法範疇的誹謗責任也納入到它的保護範圍。這不能不歸功於《紐約時報》律師威維克斯勒教授的遠見卓識。在上訴過程中,他放棄了處理這類案件的傳統作法,跳出侵權法的範疇,不再糾纏於誹謗是”受保護的”還是”不受保護”的言論,轉而牢牢抓住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這一條,強調誹謗罪成立的巨大危險,即它可能會妨礙美國人最爲珍視的言論自由的表達權。由於突出了限制言論自由的可怕後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保護條款採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釋。
《紐約時報》案確立的這一原則起初只適用於擔任公職的政府官員,但最高法院以後又通過其他幾個判決(不過,最高法院此時不再全體一致,分歧很大),擴大了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將這一原則適用於所有的公衆人物(public figure),這樣一來,不僅政府官員,而且娛樂界的明星,體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甚至是某一社區的頭頭腦腦,都可以囊括在內。這些人在抛頭露面,出盡風頭的同時,卻不能不犧牲自己的一些權利,被新聞界曝光若干見不得人的隱私。看來,作名人的確也有作名人的難處。
那麽,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寶劍,打這兒以後美國新聞媒體是不是就可以肆無忌憚地瞎批評、亂誹謗政府官員了嗎?事情沒那麽簡單。如果一篇抨擊政府官員的新聞報導僅僅是細節失實,那當然情有可原。但是,如果通篇文章與事實真相一點兒不搭邊,純粹是瞎掰和虛構,那仍然會因被控懷有”真正的惡意”而吃官司。1982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在一部電視新聞片中透露,前侵越美軍司令威斯特摩蘭將軍(William Westmoreland)別有用心地向總統和軍方提供了完全虛假的北越軍隊作戰實力的情報,致使美國在越戰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蘭將軍大怒,以故意誹謗軍方高級將領和美軍部隊名譽爲由,將CBS告上法庭,索賠高達一億二千萬美元。雖然四年後威斯特摩蘭將軍自行撤回了起訴,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爲此已經破費了二百萬美元的律師費。此案給美國新聞媒體的深刻教訓是,新聞報導一旦涉及當事人的名譽,還是悠著點爲好,誹謗訴訟案不論勝敗如何,其結果只能是勞民傷財、兩敗俱傷。
爲了避免曠日持久、耗費鉅資的誹謗訴訟,《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全美著名大報先後成立了律師事務部。律師事務部的責任是與編輯和記者合作,確保那些批評政府和官員的重頭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腳。對那些可能使當事人的名譽遭受損害的新聞報導,必須反復核定事實的細節,由律師確認沒有法律方面的麻煩後,才能發稿。其他一些規模較小的新聞報刊,大多採取了向保險公司投保”誹謗保險”的辦法。至於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顧問,又買不起誹謗保險的小刊小報,一旦打輸了大的誹謗官司,那只能是傾家蕩產、關門收攤,自哀自憐了。
——轉自《世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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