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國大陸能否採用失業保險來保障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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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7日訊】東方网今天發表分析文章﹐對在城鎮能否採用失業保險作為失業保障的問題發表了保守的看法。文章警告說﹐以失業保險作為失業保障的基本方式,其能力和有效性都值得慎重考慮。
文章說﹐大陸城鎮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都將面臨10%以上的失業水平,要想讓失業保險體系能夠正常發揮各种基本保障功能,必然要靠較高的繳費率來支持。將下崗与失業并軌后,是否有足夠能力組織失業保險來承接更大的保障壓力更值得研究、分析。
文章首先討論了大陸有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組織失業保險。文中分析說,中國城鎮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都將面臨10%以上的失業水平,在這种背景下,要想讓失業保險體系能夠正常發揮各种基本保障功能,并且能夠維持失業保險體系自身的正常運轉,必然要靠較高的繳費率來支持。按照實施失業保險的國家的經驗性規律,維持體系穩定的失業保險繳費率通常接近或略低于本國的預期失業率。因此,中國大陸組織失業保險實際需要的繳費率估計要達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8%左右甚至更高。否則,不可能在發揮正常保障功能的前提下維持收支平衡。
文章說﹐以如此高的繳費率實施失業保險在中國大陸很難行得通。一般來說,失業保險費用由企業、個人共同負擔,政府提供最后擔保。從大陸的情況看,企業所承擔的養老、醫療等負擔已經相當沉重,顯然無力繳納相當高的失業保險費用。如果強制征收,其對企業發展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從個人能力看,在養老、醫療等保障均需個人負擔部分費用,住房費用則几乎全部需要個人負擔,但收入水平卻難以大幅度提高的情況下,指望個人承擔較高的繳費率也是不現實的。如果繳費無法保證,理論上失業保險的出路只能有二:一是保證其功能,由政府財政給予大量補貼;二是全面降低保障標准。這兩种出路的風險顯然都極大,前者意味著財政壓力与財政風險,后者則意味著政府違背承諾,必然產生社會不滿。在這些問題上,西方一些國家有相當深刻的教訓。
文章又說﹐近几年的一些現實也可以從一個側面證明經濟能力不足問題。比如,作為特殊保障形式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在政府、企業及社會等多方籌資的情況下,資金都無法保證,如果完全交給失業保險體系,實質是將主要經濟責任交給企業承擔,經濟上顯然是行不通的。當然,在全面依靠失業保險制度的條件下,由于保險金有支付標准和給付期的約束,總支出水平可能會有所下降。但只要失業率居
高不下,支出壓力就會非常高,保險金的籌集仍然是一大難題。
文章接著說﹐另一需要討論的是有沒有管理失業保險的足夠能力。中國大陸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又處于迅速工業化、城市化的階段,經濟結构和企業本身都在不斷地調整變動;勞動力在地區之間、城鄉之間、行業之間的大規模流動,是一個不可避免而且長期存在的問題;加之體制轉軌過程中就業方式、就業渠道的多樣化和不規范,尤其是存在大量的非正規就業。在這一大背景下,如果全面實施城鎮失業保險,對失業人員的狀態認定就是一個相當困難的問題。除非大幅度地提高管理成本,否則只有忍受管理上的混亂局面。事實上,此類管理問題目前已經相當嚴重。例如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領域,有不少人一邊暗中找到了工作,一邊照樣領取下崗生活費;在失業保險領域,也有相當數量的人事實上已經重新就業,但仍在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有關情況可參見“沈陽、青島、長沙、成都四城市城鎮居民就業狀況抽樣調查分析”,載《中國非國有經濟年鑒1999》,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其他還有不少研究資料也都反映出大量類似情況)。另外,統籌層次的确定以及不同層次之間關系的協調也都是相當困難的問題。
最後﹐文章警告說﹐以失業保險作為失業保障的基本方式,其能力和有效性都值得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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