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 朱總無權定賴昌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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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訊】 當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談及遠華走私案主犯的引渡問題時表示,賴昌星「死三次」也不夠,同意不判其死刑已經最大讓步了。從這一句話當中,可以看出他的法律意識相當薄弱,深深帶籲人治的烙印,和他的總理身分不相稱。 五月廿一日,正在曼谷訪問的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在記者問及潛逃加拿大、廈門遠華走私案首腦賴昌星的引渡問題時,說了以下一段話﹕
「我們已經作妥協了,就是說不判處他死刑,引渡他回來後。然而他應該死三次,還不夠。現在,我同意不判處死刑,這已是最大的讓步、最大的讓步了。」(五月廿二日《明報》A3版)。
作為一個研究法律工作者,看到朱鎔基以一國總理的身分發表這番談話,深感驚怖。筆者十分欽佩朱總理的清正魄力,其政績也昭昭可鑑。遺憾的是,從這一句話當中,可以看出他的法律意識相當薄弱,深深帶籲人治的烙印,和他的總理身分不相稱。
朝三權分立方向發展
民主國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是互相獨立的,一向被稱為「三權分立」的民主政制。中國雖然在中共的統治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但近年來由於改革開放,計劃經濟轉軌為市場經濟,正千方百計引進和借鑑西方有益的經濟和政治機制,以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
因此,在憲法中也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主管立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負責審判工作﹔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全國行政工作。基本上說,這也是逐漸朝籲三權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方向發展。
審判裁決歸法院管轄
所以說,全國的審判工作,即??定誰違法、誰犯罪,應該受到何種罰則,從刑事處分,至無期徒刑到死刑,完全歸法院所管轄,其他機關和人員不能越俎代庖。
新刑法通過後,已確立了資本主義的「無罪推定」原則,即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判決、不能宣布有罪,只能推定其無罪,即使逃亡在外的賴昌星,未經中國法院審判定罪之前,也不能稱他是「罪犯」。
有罪無罪總理無權決定
憲法又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體和個人的干涉。
據此說明,國務院雖是全國最高的行政機關,但它不能干涉法院的審判工作。具體來說,只有法院才能決定一個人有罪或無罪、違法或守法,若是犯法、該判多重罰則,不犯法應立即釋放。這方面,那怕是位高權重的總理,也沒有置喙之餘地。
所以,賴昌星雖然是犯罪嫌疑人,但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他還是「無罪」。賴昌星有罪無罪,朱總理無權決定,更無權決定「他應該死三次」,或不判處他死刑。朱總理這樣應該是「越權」。當然,我們並不認為朱總理故意越權,知法犯法,而這只是朱總理法制意識不強的一種自然的流露,不知者不罪。看來,中國各個機關還得多請教法律專家,多講一點法律課程了。
原載《明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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