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 西安市老教師冤死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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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7日訊】在沒有經過精神病鑒定,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西安市昌仁里小學60歲的教師王恆雷被送進安康醫院(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醫院),非法強制治療300余天。就在王恆雷狀告教育局、派出所和安康醫院違法行政,一審獲得勝訴,二審即將開庭之際,仍然未能離開安康醫院的王恆雷卻突然病發猝死。
老教師失去自由身
2000年元月7日,西安市昌仁里小學60歲的老教師王恆雷像往常一樣,趁開課前的時間在校長辦公室前進行3分鐘的“演講”。這個認真得已近固執的老教師幾年前因為住房等問題與校長產生了矛盾,便不斷向有關部門反映自己的問題。因為學校的會議不讓他參加,加之他和各方面矛盾已深,他便不再直接找校長,而是每周一次在校長門前宣讀自己的“申訴書”。這種狀況已持續了數月。
也就在這一天,王恆雷的妻子閆西瑩帶著兒子回了娘家。等她下午回來時,發現家門敞開著,丈夫洗了一半的衣服還泡在水盆里,而丈夫卻不見蹤影。她四處尋找打聽,都沒有找到。一直到王恆雷“失蹤”幾天後,她才知道丈夫已被當作“精神病”送到了位於西安南郊的安康醫院進行強制治療。
當時的一些報道和王恆雷的訴狀及反映材料是這樣講述那天所發生的事情的:當天,王恆雷在“演講”完後便回到學校內自己的家門前洗衣服,不料學校保衛處一干部抓住他,說他擾亂學校秩序并將他帶到教室前。雙方為此爭吵起來。其後,學校給中山門派出所打了電話。王被帶到了派出所。對於王恆雷到派出所後的情況和他怎樣被送進安康醫院進行強制治療的,可以從王恆雷狀告安康醫院等的行政判決書中看到有關敘述。
判決書認定,中山門派出所民警將王恆雷帶到所里後進行了詢問。在詢問期間,因王恆雷語言表達不完整,對其責任能力產生了懷疑。中山門派出所便要求昌仁里小學通知新城區教育局到場共同研究處理此事。隨後,中山門派出所、新城區教育局、昌仁里小學根據王恆雷的“表現”研究認為,王恆雷屬精神不正常。中山門派出所電話通知了西安市公安局安康醫院,安康醫院派醫生和救護車到派出所看了王恆雷在學校干擾教學秩序的材料,對王恆雷進行了初步接觸,初步判定王恆雷屬精神狀態不正常,決定必須住院進一步診斷、治療。後教育局、昌仁里小學派員與安康醫院醫生一同將王恆雷送至安康醫院住院治療。教育局和學校為王恆雷支付了住院費用。
就這樣,在家屬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王恆雷被當作“精神病人”送進了精神病院進行強制治療。這一天到他最終猝死的2000年11月15日,王恆雷都是在這所精神病院度過的。
三單位被推上被告席
“沒有進行鑒定,憑什麼說我的丈夫是‘精神病’?為什麼沒有經過我們家屬同意就要將他送到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王恆雷的妻子閆西瑩想不通。她帶著丈夫的反映材料,開始四處奔走,希望盡快接丈夫回家。但她向公安局遞交的復議材料卻遲遲未得到回音。與此同時,王恆雷在精神病院的日子卻在一天天地延長。
閆西瑩最後找到了陝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委托該所張西安律師為代理人,走上了漫長的行政訴訟道路。2000年3月初,張西安律師和閆西瑩向新城區法院遞交了王恆雷的行政訴狀,將西安市新城區教育局、新城公安分局中山門派出所和安康醫院推上了被告席。認為三被告將他強行按照精神病人收治,事先既沒有向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他本人應有的權利,事後又沒有及時通知家屬,使他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粗暴踐踏了他作為公民的權利,要求法院確認三被告強制治療的行為違法﹔立即解除強制治療措施﹔向原告賠禮道歉,并依法賠償。
就在訴訟期間,也就是在王恆雷被強制治療40多天後的2000年3月22日,處理王恆雷一事的派出所民警將王恆雷帶到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進行了司法精神醫學鑒定。鑒定中大量引用了派出所提供的有關證言,結論為:“被鑒定人王恆雷患分裂性人格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建議住院診療進一步觀察,以排除精神分裂症(偏執性),建議給予治療,設立監護。”
誰實施了強制行為
2000年5月18日,西安新城區人民法院就此案正式開庭。四方圍繞三被告是否對王恆雷實施了強制行為展開辯論。
西安市新城區教育局答辯稱,王恆雷長期在學校“演講”、喊叫,致使學校教學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多次教育勸說和制止都收效甚微。事發當日上午,王恆雷又在教學樓前“演講”,嚴重影響了教學秩序。後派出所認為根據其行為特征應該對其責任能力進行確定。為維護學校秩序,同時也確定王恆雷的身體情況,教育局才同意安康醫院對王恆雷進行診斷,并派人陪同前往,是經醫生檢查應住院治療後才辦住院手續的。作為王恆雷所在單位及主管機關,同意并支付醫療費用是對王恆雷本人的負責關心,也是為使學生有一個正常有序的學習環境。故而自己的做法無可非議,不應承擔責任。
中山門派出所在答辯中也認為,王恆雷的住院和派出所沒有關系,是醫院根據王恆雷的病情決定的,與派出所無關,要求駁回王恆雷的訴訟請求。
安康醫院則辯稱,醫院沒有給王恆雷釆取強制性治療,王恆雷是以普通精神病患者的身分進入醫院治療的。既然王恆雷本人有病又缺乏對疾病的認識,拒絕治療,在家屬不將其送到醫院治療的情況下,單位協助派出所將其送到醫院是對王恆雷的關心,醫院在接到病人後,對其初步診斷後收住入院并無不當,因此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
針對三被告的答辯意見,張西安律師提出,既然三被告都不約而同地否認對王恆雷釆取了強制治療措施。那麼,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精神,王恆雷是否違反了治安處罰條例以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應屬於本案的審查范圍,此案審查范圍應該是2000年元月7日三被告是否對王恆雷實施了強制治療行為。
張西安律師發表辯護意見認為:中山門派出所雖稱原告住院和其無任何關系,但無法否認原告被傳喚到派出所并且從派出所被帶走的事實。作為國家公安機關,如認為王恆雷有違反治安的行為,應該依法作出處理。如認為原告精神異常,可以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并通知其家屬予以治療和監護。但此案中派出所卻沒有這樣做。教育局作為教育行政機關,根本無權插手治安行政案件的處理,卻濫用職權以“陪同”的名義將原告送到醫院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顯然違背了原告的意志,也是強制治療的行為。
根據1988年1月29日公安部印發的《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制工作會議紀要》,全國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醫院統稱為“安康醫院”。其收治的對象是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根據有關規定,收治上述精神病人都應經精神病司法醫學鑒定。顯然,將王恆雷收治住院的過程不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
對於那份遲到的“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書”,原告方認為,鑒定書是在王恆雷被強制治療兩個多月後才去做的鑒定,顯然不能作為公安機關對王恆雷作出強制治療的依據。且鑒定書援引的大量證言中,惟獨沒有更了解王恆雷精神狀態的如王恆雷的妻子和鄰居等人的證言,鑒定結論有失客觀和公正。
老教師開庭前夜猝死
2000年8月11日,王恆雷終於接到了他的一審判決,判決認為,安康醫院是公安機關具有治安管理和醫療雙重職能的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強制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在未見公安機關對其作出《強制治療決定書》,也沒有通知其家屬的情況下,安康醫院僅憑通知單位所提供的材料與本人的詢問接觸,主觀認定王恆雷精神狀態不正常,決定必須住院進一步診斷、治療,將王恆雷強制治療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其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銷強制治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依法應該支持。同時認為,要求中山門派出所、新城區教育局承擔責任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於王恆雷要求賠償損失,依據1999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予以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有關規定判決:撤銷西安市安康醫院2000年元月7日對王恆雷的強制治療的具體行政行為。西安市安康醫院賠償原告王恆雷從2000年元月7日到出院之日止被強制治療期間的賠償金每日32﹒85元﹔安康醫院對王恆雷口頭道歉。同時,駁回王恆雷要求西安市新城分局中山門派出所、西安市新城區教育局賠償的訴訟請求。
接到一審判決時,王恆雷還在安康醫院接受強制治療。一審判決讓王恆雷和他的代理人深受鼓舞,但同時他們堅持認為派出所和教育局也應承擔責任。
而安康醫院則提出了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來以為即將出院的王恆雷也不得不依然呆在醫院。2000年11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王恆雷,此案二審將於11月16日開庭。但令人沒料到的是,就在二審開庭的前一夜,王恆雷突然病發猝死。負責搶救的西安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開出的死亡通知單上顯示,王是因為腦溢血而死。
王恆雷的猝死使開庭時間再次延期。直到今年的4月11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才開始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在上訴狀中,安康醫院認為,醫院對王恆雷初診為精神狀態不正常後收進住院,做進一步診斷、治療,完全符合就診程序。新城區教育局及昌仁里小學作為王恆雷的公費醫療管理審查部門,主動送診并交納治療費,所有這些都說明安康醫院沒有對王恆雷進行強制治療。派出所、教育局則在二審開庭中表示,同意上訴人安康醫院的意見。
4月15日,王恆雷的妻子閆西瑩接到了法院的二審判決:二審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同時認為,上訴人安康醫院關於中山門派出所、新城教育局無訴訟主體資格等幾個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時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遂依據有關法規,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要讓違法行政者承擔責任
筆者釆訪中,張西安律師和王恆雷的妻子對中山門派出所和新城區教育局最終沒有承擔責任而耿耿於懷。張律師告訴記者,代理完這起行政官司後,他感到老百姓打行政官司不容易。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外界因素的影響,法院在審理行政案子時仍然在自覺不自覺地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利。而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法律意識,致使違法行政行為時有發生,因此引發的教訓也不少。
張律師表示,此案并沒有完全結束。下一步,當事人還准備要求國家賠償,讓違法行政者承擔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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