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新聞報導侵害隱私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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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smo.com)
【大紀元5月22日訊】聯邦最高法院廿一日就一起新聞報導侵犯隱私案裁決說,新聞機構報導由第三者非法獲得的重要資訊,不應受到懲罰。

据世界日報綜合外電報導,聯邦大法官以六比三對賓州一起公校勞工糾紛案作出的裁決指出,在某些有限的情況下,保護言論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高於保護隱私權的法律,因而高於聯邦或州的關於禁止電話竊聽的法律。

但這只是一項適用範圍有限的裁決。大多數聯邦大法官強調,它並不是一項對媒體需出版或廣播真實資訊的法規是否合乎憲法、可以做廣泛解釋的裁決。

一九九三年,賓州懷俄明谷西學區的教師工會與當地一個居民組織發生爭執。兩名教師工會職員以手機談話時,激烈攻擊學區理事會的一些成員。某個第三者竊聽到這些對話並加以錄音,然後把錄音帶交給該居民組織。該組織把錄音帶交給當地一家廣播電台廣播。教師工會於是控告該組織和廣播電台侵犯隱私權。

代表大多數大法官意見的史蒂文斯在裁決中寫道:「我們認為,在考慮憲法問題時,似乎應平衡兩方面的重要利益。我們承認,某些對隱私的侵犯比其他一些侵犯更具有冒犯性,披露私人談話的內容可能比竊聽行為更嚴重地侵犯了隱私。」

裁決書寫道:「在本案中,隱私權的考慮不及發表具有公共重要性資訊的利益。參與公共事務的代價之一,就是隨之而來的隱私權喪失。」大法官歐康諾、甘迺迪、蘇特、金斯堡、布萊爾與史蒂文斯意見相同。

此項裁決並不意味著最高法院願意把憲法的保護交給一份好萊塢小報,並不意味鼓勵這類小報發表第三者非法獲得的不公開的純粹私人談話內容。

布萊爾和歐康諾還寫道,最高法院並未在合憲性問題上給予媒體更廣泛的免訴權,仍然要堅持隱私權的保護,只有在得到的資訊對公眾具有很大的利益和重要性的「特殊性質」時,這種保護才可取消。
【2001/05/23 世界日報】(//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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