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虎藏龍》購用配樂未徵寧勇同意 強調只用原創部分競逐奧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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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奧斯卡「最佳電影原創音樂」得主譚盾涉嫌在《臥虎藏龍》配樂中抄襲內地音樂家寧勇作品事件,製作公司昨承認未有直接徵求寧勇的同意使用《絲路駝鈴》,但聲言早在去年六月已與上海唱片公司(簡稱中唱)簽訂協議購買使用權,同時已付款給擁有該曲版權的劉波及著作權的寧勇。寧勇代表律師則重申,寧勇擁有作品著作權,電影公司卻從來沒有派人跟他接洽,此舉已屬侵權行為,是不守法的表現。
不懼獎項被褫奪
發行《臥虎藏龍》的安樂電影製作有限公司昨日召開記者會。監製江志強坦認,在向中唱購買《絲路駝鈴》的交涉過程中從未有與寧勇接觸,版權費用二百美元則由中唱轉交劉波及寧勇,當時劉波有發出回覆傳真表示已收到費用,且銀行早已過數,不明白兩人在溝通上出現甚麼問題。江志強重申,由於《臥》片中分開原創配樂及資料音樂兩種,譚盾是以原創音樂部分競逐奧斯卡,寧勇的作品在《臥》片中屬資料音樂,電影公司並依照一貫做法,在片末中鳴謝寧勇及劉波。外界關注譚盾被指盜用其他人音樂作品,會否被奧斯卡褫奪最佳原創音樂的獎項。李安經理人David Linde昨晚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他們早在提交作品時,已向大會呈交寧勇為《絲路駝鈴》原創人的資料,而《臥》片採用了其中兩分鐘為資料音樂。David重申,不擔心會被奧斯卡大會褫奪獎項。他們現已聯絡美國當地律師,就外間的提問作出回答。David亦質疑,當事人既然覺得被侵權,為何不在影片公映時作出投訴,卻在取得奧斯卡獎項後才控訴?中唱經理助理陳健平昨日接受本報的查詢時承認,去年與電影公司洽談《臥》時出現不完美的地方,惟在法律上絕對有理據顯示,唱片公司沒有侵權。
劉波:只因譚盾獲獎
寧勇代表律師劉興桂昨日強調,電影公司及譚盾使用作品,卻無事先告知寧勇,《絲路駝鈴》的使用部分更佔了整首樂曲的大部分,所謂二百美元的報酬是事後轉寄,未尊重其本人意願,故不會接受。關鍵人物劉波昨晚回覆本報時表示,她寄出支票時才發現支票已過期,已即時致電給電影公司要求重發給寧勇。她說:「我當時致電給寧勇,他還在哈哈笑,本來事件可以平息,就只因譚盾拿了奧斯卡原創音樂獎,寧勇因此變得耿耿於懷。」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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