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家強﹕ 警權成鎮壓人民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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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訊】 《財富》論壇給所有人上了一課:政府和警察的權力不是用來維護大眾的權利,而是壓制人民,方便有財富、有名望的人士。
只為了方便一本稍有聲望的雜誌開會,特區政府動用三千名警員,佔領了會議展覽中心;警察有權將會展附近的公共空間封鎖成禁區,走近的人頓然成為「危害公眾安寧」的高危人物;警察有權隨時趕走人,有權隨時控告人「阻差辦公」;警察有權叫大廈拆掉有關國家領導人的橫額;警察又有權封鎖道路,所以也有權隨時令學校提早放學,平民百姓繞路而行;警察也有權封鎖海港,空出地方為這個會議放煙花。
成當權者政治工具
警察有權迫令請願人士走到距會場甚遠的無人之境示威,更可隨意將示威區搬到更遠的中環廣場;雖然有設立示威區,但警察有權隨時不批准市民進入(多個團體雖然接受不合理的示威區安排,但警察仍不准他們到達示威區);雖然有公安惡法,葉劉淑儀口口聲聲要求人守這法,但警察卻有權不依此惡法,不准少於三十人的隊伍遊行(警察在這幾天只批准少於二十人的遊行);警察更有權將尚在集合當中的請願人士用鐵馬禁錮起來,不許他們離開(縱使不少隊伍根本少於二十人也如是),甚至有權用雙重鐵馬將其中一名請願人士(雷玉蓮)從人群中分隔出來,然後用「最低武力」將之抬走,送往警署單獨禁錮;警察又有權隨時拖走「領導人們」不喜歡的宣傳車,用暴力抬走甚至毆打司機和抱不平的途人,然後送往警署落案起訴;警察更有權隨時用武力傷害在醫院中的病人,強搶手提電話,甚或在醫生和護士不知情下,威脅用武力搜身,趕走正在探望病人的親友等等。
警察運用這些權力,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黃敦義形容為「必須」,警務處助理處長張之琛形容為「合法合理,警察有權」,財政司司長梁錦松認為是「恰當和克制」。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倒比較坦白,他覺得政府要保障《財富》論壇,這個只有政要和全球首富才能參加的俱樂部不要有大阻礙,否則日後首富們便不再願意來香港了。
原來在特區政府的眼中,警察這些權力所以合法合理,是因為特區政府要讓跨國大商家、大財團、國家領導人來香港耳根清靜。
在小學課本中,警察的職責是維持治安,除暴安良,不少人亦自此立志當上警察。可是,現時香港政府並非民主產生,法律並非由人民所制訂的情況下,前線警察只能淪為當權者操縱人民的政治工具。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制約,法律理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保障人身免受傷害,言論、行動、集會等自由免受侵犯,個人組成社會,社會秩序便應運而生,社會秩序與個人自由可說是相輔相成。
惡法美化成為良法
所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公眾利益相衝突,需要作平衡的論述,只是特區政府官員企圖用以壓制人權的公安惡法和過大警權而建構出來。
自去年胡椒噴霧事件後,更成為葉劉淑儀、曾蔭培、梁錦松等官員和眾多親政府人士掛在嘴邊的口頭禪,將惡法美化成「為市民好」的「好法」。這種說法的問題是,將個人與社會徹底地割裂開來,卻無視社會就是由個人組成的事實。試問個人的自由不受保障,何以達致社會安定?何以保障公眾利益?究竟警察的權力應用以保障個人權利,還是壓制人權,以達致政府另外的目的?政府眼中的「社會」若不由個人組成,是由甚麼組成?從警察種種鎮壓手段看來,就只是由當權者和有錢、有名望的人士組成。
警權,是為人權而存在,不是為特權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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