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無罪羈押636天 國家賠償一万余元受害者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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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今年2月20日,裴國終于收到遼宁省朝陽市中級法院送達的賠償決定書(本報2月17日、27日曾對此案作過報道),但是,他拒絕接受這個國家賠償,并已向朝陽市中級法院提出异議。至今裴國仍在多方申訴,以求獲得合理的解決。
法制日報報道﹐朝陽市中級法院在賠償決定中确認,裴國被無罪羈押636天,由凌源市法院支付318天的賠償金10573.50元、由凌源市檢察院支付318天的賠償金10573.50元;駁回裴國的其他賠償請求。
裴國為什么要拒絕呢?
凌源市檢察院的辦案人為了得到“有罪”的口供,曾采取几天不讓裴國吃飯和睡覺的審訊手段,而且還把滾燙的茶水澆到裴國的頭上,致使裴國心臟病突發,后經搶救才得以生還。在被非法關押期間,裴國的精神和身體都受到了很大的傷害,先后支付醫藥費、搶救費近4万元(有242張診斷證明及收据為憑),原本傷殘的右眼現已基本失明,造成終身殘廢。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項明确規定: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藥費;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及殘廢賠償金。可是,裴國卻沒有得到。
1997年,凌源市檢察院以辦案為由,非法扣押了裴國個人和企業128万元的羽絨制品,全部被私分私賣了,一部分頂了辦案款,一部分給干警家屬私賣了。對此,裴國已提出財產返還申請。
凌源市檢察院的一名此案承辦人卻另有說法:扣押的財產我們已變賣后上交財政部門,裴國欠國家的貸款,這些錢應該返還給銀行。
這些說法顯然于法無据,出自執法人員之口更是荒唐。因為,非法扣押的物品如立案時是“贓物”,冤案糾正后應當隨案立即返還;如果是還貸則為民事法律關系,應由法院解決,与凌源市檢察院沒有絲毫關系。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三)、(五)項明确規定:非法扣押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賠償。可是,裴國卻沒有得到。
裴國是二等甲級殘廢軍人,朝陽市勞動模范,曾獲“九五”創業之星的榮譽。自從被非法關押后,裴國長期蒙受不白之冤,人格受到極大的侮辱,名譽、榮譽都遭到嚴重損害。因此,裴國強烈要求恢复名譽。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明确規定: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复名譽,賠禮道歉。可是,裴國卻沒有得到。
朝陽市中級法院的一紙賠償決定,沒能抹平裴國心中的傷痕。因為,几年的不白之冤換來的僅僅是杯水車薪的21147元,而且凌源市檢察院“全體干警”至今還認為他有罪,拒絕賠償。
看來裴國雖然拿到了賠償決定書,但依照國家賠償法真正得到他應該得到的賠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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