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致傷安華案上訴失敗 前警察總長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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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訊】馬來西亞前任警察總長拉欣諾致傷前副首相安華而被判坐牢兩個月的上訴案,昨日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也諭令他即日入獄服刑。

此外,上訴庭也維持地庭另加罰款2000零吉,否則須以兩個月刑期代替的裁決。這之前,拉欣諾上訴高庭時,雖然高庭維持坐牢的刑罰,卻撤銷2000零吉的罰款。

上訴庭法官昔道勿、莫哈末薩里及沃拉昨日在聆听上訴人代表律師及副檢察司的陳詞后,作出上述裁決。

現年57歲的拉欣諾是在1998年9月20日,在警察總部第6囚室,蓄意致傷安華,触犯刑事法典第323條文。該條文的最高刑罰為坐牢1年或罰款2000零吉,或兩者兼施。

拉欣諾在去年3月14日控方修改控狀后認罪,并向安華的妻子旺阿茲莎道歉。

地庭在考慮被告認罪及在警界服務30年的貢獻后,判他坐牢兩個月兼罰款2000零吉。

拉欣諾較后申請暫緩刑罰,上訴高庭要求赦免坐牢的刑罰,不過被高庭駁回,但獲得撤銷2000零吉的罰款。

拉欣諾昨日依然是西裝筆挺的出庭。他原本是坐在被告欄外,不過上訴庭三司基于他是一名被定罪者,所以應該坐在被告欄內,因此拉欣諾才在法官的指示下,進入被告欄。

据《南洋商報》報道,上訴庭法官昔道勿在宣讀判詞時表示,拉欣諾的罪令人鄙視和覺得不人道,因為他當時身為警界最高職權者,應該為警界樹立好榜樣,可是他竟作出如此惡劣的行為。

“更令法庭不能想像的是,他竟然下令警員遮掩被扣留者的眼睛和將他扣上手銬,這顯示有毆打的意圖。”

法官說,拉欣諾的行為是紀律部隊中最不紀律的行為。“人們說,法律公正就是被告的利益,可是人們卻忘了,法律的公正也必須考慮到社會的利益。因此,法庭必須在被告利益与投訴人利益之間取一平衡,以維護社會的利益。”他說,法庭也藉此机會提醒地庭,嚴正看待警察使用暴力對待公眾及被扣留者的案件。

較早前,拉欣諾的代表律師古瑪拉英德在陳詞時表示,高庭在判決時沒有适當考慮拉欣諾長期服務的貢獻。他說:“這項恥辱會跟隨他一世難道這种懲罰不夠嗎?”

他指出,拉欣諾在皇家調查委員會開始听證前就負起責任,承認他致傷安華。拉欣諾是在1999年1月8日辭職,距离他退休提早5、6個月。而認罪就等于失去他的退休福利,包括退休金(相等于每月5000零吉)。

盡管如此,副檢察司沙拉胡丁說,退休金并不是嚴重問題,因為依法拉欣諾可以通過最高元首的寬恕,為家人爭取退休福利。

他說,盡管拉欣諾有良好服務記錄,可是行為卻令人遺憾,這不應該是警界內最高職權的人所犯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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