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tvsmo.com)
【大紀元4月30日訊】 “不准在校大學生結婚”的規定合法嗎?隨著中國教育部取消報名參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婚姻狀況的限制和《婚姻法》修正案的通過,這一問題受到了專家和學者的關注。
1990年中國國家教委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這樣的表述: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并且被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复學。很多大學的布告欄里,都貼出過因為擅自結婚而被退學的“處分文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韓大元教授表示,這個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部門規章,應該做重大調整。他介紹,“不准在校大學生結婚”的規定,在很多高校里,只針對本科生,對研究生,已經有很多變通的途徑,比如在有些大學,只要申請結婚的雙方年齡之和達到50歲,學校有關部門也給開“結婚介紹信”。
他認為,遵從法治精神和立法的原則,應盡快調整“不准在校大學生結婚”的規定。韓大元教授介紹,“婚姻自由”這种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能通過規章來限制。
在憲法的精神下,全國人大無論1980年頒布的,還是最近剛剛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都有這樣的內容: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結婚自由的原則問題上,《婚姻法》并未規定例外情況。因此,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又符合其他法定結婚條件,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机關應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也不能擅自提高結婚年齡標准。
韓教授說,關于婚姻年齡的法律規定,只有在民族自治地區才有權依法變通,只有法定權利机關才有權依法調整。一些單位和部門的“土政策”不管出于怎樣的好意,都是禁止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自由。
“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這是“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在關涉結婚的特定問題上,作為規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与作為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關系,只能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關系。下位的規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規定,否則將會破坏國家法制的尊嚴和法律體系的統一。
(//www.dajiyuan.com)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