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同居」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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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研究內地法律的本港學者認為,內地建議修訂的婚姻法中,加入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文,相當嚴厲,可令執法部門更易檢控觸犯重婚罪的人士,相信有助打擊「包二奶」問題;有社工指出,有關條文應清楚界定同居的定義,否則仍難以對付存心「包二奶」的男士。
中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梁美芬表示,現行內地重婚罪的定義,是有配偶者與他人長期同居,向外彼此以夫妻相稱,令人覺得他們是夫妻關係,才能入罪。如果有些「二奶」是不重名分,這樣就難以檢控;但現在建議的修例規定,只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屬違法。
與其他婚外情混淆
梁美芬說,內地法例並無明確界定與他人生活多久,才算同居,因此新修訂將會對「包二奶」,及男女朋友式的婚外情問題「一網打盡」。她表示,現時內地重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兩年,如與軍人配偶重婚,更會入獄三年,近期內地法庭已不時對重婚人士判處監禁。
明愛婚外情問題支援服務主任郭志英表示,有心在內地「包二奶」的港人,都會「出盡法寶」,故內地必須清楚界定同居的定義,究竟與「二奶」同居多久才算犯罪,否則男方只需與「二奶」短暫分開後又再一起,便可逃過檢控。但郭志英認為,內地建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便要向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將能保障婦女權益。
郭志英又指出,該中心的婚外情熱線電話服務,由九五年十月至今年三月為止,已收到多達十三萬五千多個求助人次,當中有不少涉及內地「包二奶」問題,情況一直未有改善。(//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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