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委員會報告指馬國一些法律違反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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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訊】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在2000年常年報告中指出,馬國有許多限制或侵犯人民基本人權的法律,所以有必要對這些法律作出深入檢討。
人權委員會在報告中指出,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1969年緊急(公共秩序和防止犯罪)條例及1985年危險毒品法令(特別防范措施),是三項允許當局在未經審訊下扣留他人的主要法律,所以違反全球人權宣言第3、9和10條款。
馬國人權委員會主席慕沙希淡昨日在國會提呈人權委員會首年度常年報告給下議院議長查希。 幕沙是在人權委員會其他成員的陪同下,向查希提呈這份報告。
据《星洲日報》報道,人權委員會一行人隨后也和查希爾舉行長達45分鐘的會談。
這份以英文書寫的常年報告厚達63頁,內容涵蓋了人權委員會自2000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的活動報告。
人權委員會的成立是于1999年9月9日在憲報上公布,并于2000年4月24日首次召開會議。人權委員會屬外交部管轄之下,是依据1999年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法令而成。
這份報告指出,人權委員會在接到數份備忘錄后,斷定人民要求一個更透明和負責任的政府,以保護和提升人權。
報告指出,有關自由集會、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基本權利都必須受到維護。
報告指出,人權委員會把未經審訊扣留、持續的緊急狀態、對婦女的歧視、土生者的習慣權利及糾正數項國際人權契約,鑒定為需要优先處理的問題。
人權委員會感到欣慰,在成立后8個月后,委員會已成功讓人民認識這個委員會,同時与公共利益團體,及數個政府机构,包括警方建立真誠的工作關系。
以慕沙希淡為首,加上12名委員的人權委員會于去年4月24日召開首次的會議,人權委員會在會議上成立了4個小組,即教育、法律改革、條約和國際契約及投訴和調查小組,以便委員會更有效的執行其任務和職務。
根据該法令第21條文(1)節,委員會必須向國會提呈一份有關它們整年活動的常年報告,第(2)節指出,人權委員會應該在報告中,對所處理的每一項事項提出建議。
投訴和調查小組是人權委員會中最大的小組,它負責審查和調查所接到的投訴。
報告指出,截至去年12月,人權委員會接到475項投訴,至少300項投訴是与警方處理人民集會的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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