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的中外合資企業將放開經營
【大紀元3月9日訊】人大常委會今日審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中刪去第九條第一款「合營企業生產經營計畫,應報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經濟合同方式執行」的規定,以及將第二款修改為「合營企業在批准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國際市場購買」。
時報報道,中共為了适應進一步擴大對開放的形勢和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今日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案」。
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顧昂然表示,刪去該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政府主要是進行宏觀調控,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且現在中共對國內其他各類企業一般已不再要求其報生產經營計畫,對中外合資企業也已不再要求其向主管部門報送生產經營計畫,因此有必要將此一規定刪去。
至於第九條第二款,顧昂然指出,原本規定「合營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盡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營企業自籌外匯,直接在市場上購買」,現在修改為「合營企業在批准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國際市場購買」。
顧昂然說,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要求合資企業盡先在中國采購,是根据當時情況所作的規定,現在情況已經起了變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如何采購,應由企業根据市場情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自主決定,政府不宜干預,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其他各類企業一樣,應享有采購自主權。
顧昂然表示,同時,按照世界貿易組織「与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第二條,及該協議所附「解釋性清單」第一項規定,各成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企業購買、使用當地生產的或者來自於當地的產品。加上中國政府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中,已經作出取消「當地合量要求」的承諾,因此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盡先在中國購買的規定加以修改,是必要的。
此外,顧昂然指出,為了更好适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便於及時修改完善,可以不再保留「本法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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