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鋼瓶爆斃大學生
【大紀元3月7日訊】由于攜帶的一只劣質鋼瓶突然自爆,大學畢業不久的小陳受傷身亡。日前,楊浦法院一審判決,鋼瓶的生產者陸某賠償小陳父母精神損失費3万元。
据央視報道,1998年7月2日,小陳騎助動車行至江浦路昆明路時,隨車攜帶的一只氟利昂鋼瓶突然自爆,小陳當場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小陳父母得知劣質鋼瓶是由陸某生產的,而陸某又曾因無証生產鋼瓶被有關部門處罰過。雙方在協調善后事宜時,陸某承認該鋼瓶是他生產的,但在賠償問題上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小陳父母遂將陸某和提供陸某生產場地的南匯一家鋁制品厂送上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失費共16万元。
在法庭上,陸某改口稱無証据表明爆炸鋼瓶是由他生產的。他表示,原告無法提供購買鋼瓶的發票,而且他生產的鋼瓶在被有關部門查處后已經全部銷毀,警方也未對爆炸鋼瓶進行証据保全,故而無法証明。他稱自己當初是在原告律師的誘騙下才認可了相關內容。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陳某夫妻無法直接舉証鋼瓶的生產者是陸某,但陸某在事后証明書上的簽字能夠印証劣質鋼瓶与小陳的死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小陳盲目購買使用未經許可的劣質產品,而且陸某生產的是空瓶,陳某夫妻無法証明爆炸時鋼瓶內氟利昂的合法來源,小陳對產生的后果也應負一定責任。鋁制品厂只是出借場地,不构成責任主体,毋需賠償。
由于陳某夫妻無法提供醫藥費的原始單据,法院除精神損失費外,只判決陸某賠償他們喪葬費1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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