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各單位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政府各部門更是有法規規划處,把規則的制定作為一項有計划的安排。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目標的提出,國家制度建設的進程明顯加快,按理說,我們百姓辦事應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可遇相似格的時候,百姓辦事怎么也不想相信白紙黑字上的規章制度,非的托個人,咱心里才落底。再說了,市面上不有句行話嗎,稱之“撈人”,連人進了局子都能撈出來,還有啥不能辦到的。再者,規章不是人定的嗎?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人定的規章人就能改,中國百姓堅信這一點,中國社會的事實也不斷地加強中國人這一朴素的辦事原則。該制度的規章還在制定,該辦的事還在辦,該求的人還在求———。
1999年是中國的執行年,“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本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法律制定之后必須得到尊重,執行判決是法律尊嚴的体現,可現在法律的執行成了一件需要特殊強調的事,從反面挑戰了法律的尊嚴,也要我們的社會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那么,制度的權威為什么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呢?制度為什么得不到執行?歸根結締是制度得不到信任。原因何在呢?是因為咱中國人習慣了這种人情往來,人情社會是作為禮義之邦的中國的文化國粹,還是舉國痛恨的官僚貪污和官場黑暗使百姓無法相信制度而只能信任具体的辦事官僚的個人承諾?不管何种原因,不被信任的制度是不可能得到尊重的,也不可能得到援引和适用,當然,也就更談不上執行了。
但,我們又需要制度。人群社會必然存在衝突和紛爭,只有共同遵循的規章和制度才能建构起一個有序的社會。制度使我們的行為有章可循,制度也使我們可以成功地預期別人的行為,雙方有了共同的信任基礎,合作才能變的可能。一旦沒有了共同的標准,我們往往感到行為的無措和對他人的深深地不信任,合作變的困難。比如,當河南人的信用在中國很多其他地區的商人心中大大降低,許多人就再也不愿跟這個區域的人做生意了。信任的范圍是与合作的范圍成正比的,當我們只信任親朋時,我們的企業往往只是個家族式企業。親朋之間的信任是一种基于血親之愛的血緣信任和擬制血緣的信任。這种信任和合作受到了血緣紐帶有限性的制約。制度的一個最大的优點使陌生人之間的信任和合作成為可能。當一個人向另一個人借錢時,找一個雙方信任的保人,兩個人建立了信任這种合作和交易才能成功。制度如同是兩個陌生的雙方都信任的保人。同樣的道理,只有法律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信任和尊重時,在全國范疇內的合作和交易才能成為可能,反之,當我們堅信地方司法部門的地方保護主義者,全國統一市場的真正形成是絕不可能的。
法律包括其他許多的社會制度和規則,不能被适用于其上的社會成員信任,不僅會阻礙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對一個社會的安全和穩定也是非常有害的。
當我們不信任法律時,我們受到損害,我們就不會尋找法律的幫助,我們就會尋求其全途徑的救濟,會轉而尋求社會的其他力量,或某權勢人士的個人的指令,甚至黑社會的暴力來解決民間的紛爭。法律被擱置被踐踏。當我們不信任制度,我們就不走前門走后門來解決問題,黑箱操作使行為成本越來越高,也不知是我們滋長了腐敗還是腐敗侵蝕了我們,黑箱操作不僅使有形的交易成本越來越高,也使一個社會無形的道德資源越來越少。
法律也好,制度也有,制定形易,但制度不被社會成員內化接受,就如同虛設,是死的制度,制度的權威不在于制度后面的強制力的支持,而在于制度被真正的接受和信任。只有被信任的制度才能真正得到執行,制度的權威和尊嚴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
(思想的境界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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