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塵埃落定
【大紀元3月5日訊】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深圳特區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日前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原告銀行武漢市花橋支行和被告深圳特區報社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對被告的有關報道予以諒解,并放棄賠償請求;被告則在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其主辦的《深圳特區報》鵬城版首版刊登本調解協議內容。
1999年9月18日,《深圳特區報》鵬城版刊登署名為鄭毅、胡(“升”加“日”頭)的文章──“武漢市法院自糾錯案的背后和思考”,在文章第三、五部分分別以“吳賢成串通花橋支行簽訂轉嫁債務的‘協議’和《投資合同》”和“花橋支行領導人涉嫌受賄”為題進行了報道,并在第八部分進行了相關。1999年10月14日,花橋支行以深圳特區報的上述報道嚴重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深圳特區報社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复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700万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深圳特區報社在《深圳特區報》上刊文為花橋支行恢复名譽、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72.022万元。深圳特區報社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駁回花橋支行的起訴。
(夏明權)
相關文章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