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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特首和港府一再“表錯情”

北京一再發表官方,指“不容在港橫行”,有關官員又多番表示,期望特區政府“妥善處理法輪功問題”,特區政府受到中央的壓力,實在已表面化,不容否認也毋須否認了。本來一切依法辦事的特區政府,對任何社團活動、社團宗旨及信仰都是既不必研究也不必表態的,只要不涉及違法活動,一切听之任之。然而在“一國”的壓力下,董特首不得不在立法會表示,法輪功“多多少少有點邪教性質”,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更是离譜,在上星期四說法輪功是“左道旁門”,“導人迷信”,“有好多民間傳統迷信色彩!”

政府一旦用“反迷信”的思維方式去反對宗教活動,社會就不會有宗教自由了。早些時候,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在香港表示,法輪功“反科學”。筆者實在很難明白,如何用科學的准則去要求宗教,而他這個宗教事務局局長又是怎樣去處理宗教事務的。

科學、宗教、藝術,早有學者作清晰的界定,認為科學追求的是“真”,宗教追求的是“善”,藝術追求的是“美”。我們不能要求從事科學工作的人,他的研究一定導致“善”,否則別說大量殺傷性武器不會制造出來,甚至核子裂變、聚變的研究以至基因研究都不容許了。我們也絕不能要求藝術創作一定要“真”,否則魔幻小說、童話、《西游記》等巨著就都要否定了。同樣,我們也不能以“真”來要求宗教,基督教的《圣經》記載耶穌給人治病,用手一摸盲人就重見天日,這是“科學”還是“反科學”?要說“邪教”,耶穌就是因為當時被人指為“邪教”才會被釘十字架的。

法治社會只以法律來管制一切“人的活動”,包括科學、宗教、藝術,而絕不涉及意識形態。意識形態的管治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只有意識形態的管治,才會用科學的標准去取締宗教,用道德的標准去禁制藝術……。這种錯用准則的管治其實只出于一個原因──就是當權者感到權力受到挑戰。特區政府的權力來源自中央,源自“人治”的“一國”,特首和保安局局長守不住法治原則而一再“表錯情”,也是基于保住權力的原因。

--轉自《苹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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