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也有“受賄罪”:“法不責眾”不靈了
【大紀元3月5日訊】 向厂家索取和收受的回扣款不入財務賬,而是用于單位領導及少數人私分,日前,重慶市首例單位受賄案在合川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合川市電教教儀站被判“受賄罪”。
重慶商報報道,1995年6月至1999年10月間,合川市電教教儀站站長劉遠志利用職務之便,伙同副站長陳家銀(另案處理)等人,在負責組織為合川市銅溪小學等34所中小學購買教學儀器過程中,先后索取和收受合川捷達网絡工程部、成都市青白江教學儀器厂等16家供貨單位提供的賬外回扣款共計十多万元。以不入單位財務賬的形式,用于單位領導及少數知情人使用和私分。在此過程中,原站長劉遠志個人獲好處費2.8万元。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合川市電教教儀站已构成單位受賄罪,處罰金人民幣5万元;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站長劉遠志對此犯罪負主要責任且個人有受賄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單位非法所得11.61万元人民幣收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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