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辦案:山西副檢察長壓案 不報不降反提拔
【大紀元3月20日訊】近日,大洋网記者在山西省運城市采訪,听到了這樣一件事:運城市鹽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旭明在查辦案件時,壓案不報,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
据《大洋网》報導, 李旭明現任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此前,任該院反貪局副局長兼三科科長。1999年6月4日,運城市鹽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李在查辦市建行証券部席炳林挪用公款一案中壓案不報等問題。
區紀委立即責成有關人員組織力量進行查處,辦案組人員歷時半年,調取了席炳林的全部案卷材料,走訪了原辦案人員及原檢察院領導和現任領導,終于使案件水落石出。為慎重起見,專門召開了三次常委會對此案進行研究討論。
2000年元月5日上午,區紀委常委會听取了調查組關于該案核查的進展情況報告,認為此案的焦點在于席炳林是否涉嫌犯罪,构不构上立案。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責成區檢察院派出專人,按程序立即認真辦理席炳林一案,對席炳林一案拿出性質的認定。
2000年元月6日,區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后一致認為:被舉報人席炳林1994年12月23日挪用公款50万元給他人使用進行營利性活動,其行為已触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0年元月10月,調查組起草了一份《關于反映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李旭明有關問題的調查進展情況報告》,報告說,1995年12月份,李旭明帶領全科人員,對席炳林挪用公款一案進行初查。從1995年12月至1996年元月,主要証据已基本取得,贓款及利息全部追回。這起案件本應移送起訴部門,而李旭明未和任何人商量研究,也不向院任何一位領導請示匯報,將此案壓了下來,時近兩年。調查報告建議對李旭明予以立案,對另外舉報材料反映李旭明其他問題一并查處。
2000年元月11日,區紀委、監委在听取匯報后認為:1995年12月中旬,李旭明得到關于席炳林挪用公款的犯罪線索,即組織和帶領全科人員于12月20日對當時因其他犯罪被羈押于運城市看守所的席炳林進行提審訊問,同時開展全面調查取証。至1996年1月11日,基本查清了席炳林利用職務之便于1994年12月23日挪用公款50万元給他人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犯罪事實,并追回了贓款50万元及利息6.1万元。据法制日報報道,在人贓俱獲的情況下,李旭明不請示不匯報,違反贓款贓物管理規定和辦案的程序,將贓款退回建行,將利息交檢察院財務,將案件的偵查工作停頓下來,使這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沒能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紀委常委會人員研究決定,對李旭明在辦理席炳林一案中違反有關規定和辦案程序,不履行職責,构成嚴重失職,應追究党政紀責任,并予以立案調查,繼續對新舉報的問題進行核查。為此,紀委和監委聯合出台了一份運市紀監報〔2000〕第1號專題報告,請示區委、區政府。而區委區政府沒有任何一個領導在這個報告上做文字批示。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就是席炳林在受到李旭明查處時,已經因挪用公款48万的另一個案子受到該院其他科室的查處,并收押在監,正起訴移送審判机關。加上李旭明正在查出的50万問題,將是一個百万元的大案。由于李旭明的行為,造成了席炳林逃避法律,至今仍逍遙法外的嚴重社會后果。
時隔數日,也就是同年同月的1月23日,在鹽湖區委常委會召開的會議上,李旭明不但沒有受到党紀國法應有的懲處,反而被提拔重用。就在這個會上,通過了李旭明為鹽湖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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