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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家祺: 為法輪功辯護

北京打擊的法律根据

北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10月30日《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既沒有對“邪教組織”作出定義,也沒有指“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僅僅按照這一決定,是無法打擊法輪功的。

同日,北京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條對刑法第300條中的“邪教組織”作出了定義。當然,這一《解釋》也沒有具体指明“法輪功”是“邪教組織”。

按照的法制,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在將法律規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項時,對有關法律的規范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可作解釋和說明。這种“解釋”稱之為“司法解釋”,對司法机關有約束力。

北京打擊法輪功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据,就是“兩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10月30日公布的《解釋》中有關“邪教組織”的定義。正是根据這一“定義”,“兩高”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組織”。

“兩高”對“邪教”定義寬泛籠統含糊不清

“定義”是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對法律規范涉及的概念下定義時,尤其要清楚确切。下定義時必須遵守規則,如定義不能用“否定判斷”作出,不應循環,同語翻复,要清楚确切,“定義概念”与“被定義概念”的外延要相同。

“兩高”對“邪教組織”的定義,在10月30日公布的《解釋》中說,“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兩高”這一定義不僅沒有指出“邪教組織”的本質屬性,而且“定義概念”与“被定義概念”兩者的外延不相同。

“神化首要分子”不是邪教的本質特征,當然,許多邪教都神化首要分子。“文革”時期中國共產党也是一個典型的“神化首要分子”的組織。有的邪教,如17世紀法國奉行“黑色彌撒”、召喚邪靈的一种邪教,不神化教主,而故意“妖魔化”教主。邪教組織有一個本質屬性,即邪教的信徒們都生活在刻意与外界隔絕的群体里,而且危害組織的成員和社會。“兩高”在為“邪教組織”下定義時沒有指出這一特征。人民圣殿教、美國的大衛教派,所有邪教都有此特征。人民圣殿教信徒自愿隨教主到南美圭亞那叢林的營區過共同生活,但當若干信徒表示要离開時,人民圣殿教气氛頓時劇變。教主吉姆瓊斯宣布“以革命式自殺身亡者將得永生。”拒絕服毒自殺而想逃走的信徒,則被守衛開槍打死。對邪教來說,信徒受到教主的牢固控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受到种种自己無法擺脫的限制。

中國修煉法輪功的人有几千万,他們并沒有生活在刻意与外界隔絕的群体里,修煉法輪功的人只是每天用半小時或一小時在公共場所(如公園)中進行,然后他們各自做平常的工作和事情,他們沒有暴力活動。學法輪功的人,不想學就可以立即停止。想學就學,想走就走。即使按“兩高”的邪教組織定義,也無法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法輪功帶宗教色彩但并不是宗教

宗教一詞,源自拉丁文“Religio”,意指有限与無限者的結合。人的有限性,不僅表現在能力上的有限,而且表現在生命上的有限,宗教產生于人對抗死亡的心理需要,可以說,宗教是人類對生命及其意義的最終詮釋。不論什么宗教,都具有兩大特征,一是信仰与崇拜一种或數种超自然、超社會的,無法單純依靠人類理性去了解的力量;二是相信人有靈魂。而且靈魂不滅,認為在現實世界外,還有另一個世界,如天堂、地獄。

法輪功提倡“真”、“善”、“忍”,要求做人以真、善、忍為准則,提高人的道德水准。据創立的“”說,練“法輪功”要把“修煉心性”放在首位,然后在修煉者身体的腹部修煉一個“法輪”轉動,使全身气脈暢通,在“修煉心性”的同時,達到祛病健身的目的。法輪功能否起上述作用,這要靠法輪功修煉者去判定。与純粹健身的“太极拳”相比,法輪功帶有某种宗教色彩,信仰那种“無法單純靠人類理性去了解的力量。”從解剖學角度說,人的腹部沒有什么“法輪”,地球上的生命進化到今天,在任何動植物机体上始終都未出現能自由旋轉的輪子這類東西。“用意念轉動法輪”可与“專注丹田”相比,視為一种心理現象。對法輪功學員來說,可看作一种信仰。由于法輪功并不具有一般宗教的特征,也沒有宗教儀式,所以,可以認為,法輪功不是宗教,但帶有宗教色彩。

中國要堅待“信仰自由原則”

中國現在把“罪刑法定原則”寫進了刑法。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由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10月30日公布的解釋,對“邪教組織”的定義不清楚确切,外延過分寬泛籠統,缺乏法律概念的規范性,因而根本無法判斷哪些組織是“邪教組織”,“兩高”有必要仔細研究世界各國“邪教組織”的特征,參考其他國家對“邪教組織”的定義,用法律語言在中國的法律上作出清楚确切的定義。

我本人不是法輪功的修煉者和信仰者,但我要為法輪功辯護。有數千万人樂意學習的法輪功,是一种“健康運動”和“提高人的道德精神境界”相結合的活動,法輪功不是邪教。打擊迫害法輪功,不僅違反中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而且踐踏了中國憲法中“信仰自由原則”。打擊法輪功,是對法治和人權的嚴重踐踏。

(轉自新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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