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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審結一起國家賠償案 執法者違法釀慘劇

【大紀元3月17日訊】遠安縣公安局洋坪鎮派出所巡邏隊員非法拘審該鎮徐家棚村村民覃家國,導致其燒傷雙臂截肢。2000年10月,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遠安縣公安局向覃家國支付賠償金32.677万元———1995年4月13日晚7時,遠安縣洋坪鎮徐家棚村村民覃家國,在同村村民的邀請下,与周某等4人聚在一起玩花牌。

長江日報報道,8時許,洋坪鎮派出所的3名巡邏員(非正式民警)來到這里,以聚眾賭博的名義將4人帶到村治安室,經過一番審查,另2人被放走,卻將覃家國和周某推進一間小屋,用手銬將覃家國銬在一個東風汽車外胎上,周某被銬在一張辦公桌旁。3名巡邏員隨后离開,屋內漆黑一團。

晚11時,被長時間銬著的覃家國感覺异常難受,便從周某衣袋里摸出打火机,打亮后找到一把起子,試圖借著火光撬手銬。不料,打火机突然引燃輪胎,兩人大聲呼救,卻無人理睬。被大火足足燒了2個小時的覃家國,最后變得面目全非,暈死在地。送進醫院后,覃家國的雙上肢被截肢。在住院期間,遠安縣公安局支付了1万多元的治療費用。

出院后,深感冤屈的覃家國,查閱了大量資料并找專業人士咨詢,最后他認定:是由于洋坪鎮派出所非法扣審,且不安排人員值班,才導致他終身殘疾。遠安縣公安局作為法人單位,理應賠償全部損失。于是,覃家國向遠安縣公安局申請賠償假肢安裝費、小孩撫養費、父母贍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總計40余万元。

1995年12月21日,遠安縣公安局作出正式答复:覃家國參与賭博,理應處罰;燒傷屬于自己的個人行為;公安局不負擔一切費用,可适當補助假肢安裝費(約1万元)。覃家國對這一答复表示不滿,到宜昌市有關部門上訪。

這一慘痛事件引起了宜昌市有關領導和部門的重視,多次督促遠安縣公安局、縣委政法委盡快妥善解決。宜昌市公安局同時提出:覃家國參与賭博的行為屬實,但對其強制扣審是違法的;覃燒傷致殘,是巡邏隊違法使用械具引起的,巡邏隊員有直接責任,其慘痛后果与執法人員違法行政有直接聯系。但1996年8月12日,遠安縣委政法委作出的處理意見仍是:原則上同意遠安縣公安局先前的答复。

1996年10月18日,覃家國正式向遠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遠安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11万元,假肢安裝費10万元,小孩撫養費1.42万元。

在法庭上,遠安縣公安局辯稱:覃家國燒傷致殘的后果是自己造成的,應由其本人負責;巡邏隊員不是公安民警,無行政執法主体資格,其非法拘禁他人行為由其本人負責,遠安縣公安局只負管理教育責任;遠安縣委政法委也已作出處理意見,遠安縣公安局不負賠償責任。

1997年3月24日,遠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覃家國自己點火是致殘的直接原因,應負主要責任。巡邏隊員系洋坪派出所委托行使職權,其賠償義務理應由遠安縣公安局承擔。關于要求賠償假肢安裝費,《國家賠償法》無明确規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遠安縣公安局賠償覃家國殘疾賠償金4.4万元,小孩生活費2851元。

覃家國對過低的賠償金額表示不服,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97年7月8日,宜昌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洋坪鎮派出所巡邏隊員應負主要過錯責任,覃家國亦有一定的過錯。改判遠安縣公安局支付殘疾賠償金6.6万元,小孩生活費4276元,共計7.0276万元。

但這些賠償金對覃家國仍遠遠不夠,因為僅一副假肢就至少要2万元,且每隔3年-5年要更換一次。1999年3月18日,覃家國又向宜昌市中院申請再審,要求遠安縣公安局加賠假肢安裝費30万元。

2000年10月10日,宜昌市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在原賠償7.02万元的基礎上,遠安縣公安局加賠覃家國假肢安裝費23.65万元,假肢維修費2万元,總計32.6776万元。這也是宜昌市迄今金額最大的國家賠償案。

去年12月4日,覃家國又向宜昌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時至今日,覃家國仍未拿到一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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