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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聞

明輝集團向大亨庄寶追回一億三千万元

【大紀元2月28日訊】馬來西亞過江大亨庄寶,八五年挪用明輝集團公款一億二千七百万元,以供自己購入明輝股份,從而取得明輝控股權,被陪審團判決串謀詐騙入獄五年。昨天高院判決庄寶須償還明輝失去的一億三千万元連利息。

据星島日報28日報導,八0年代中期,自馬來西亞過江來到香港,進軍商界与地產業的商人庄寶,于九四年七月被高院陪審團裁定串謀詐騙明輝集團股東与債權人,發表虛假業績年報罪成立,判囚五年。一年前明輝集團向庄寶提出民事索償起訴,追討被挪用的公司資金一億二千七百多万。

是宗源自八五年八月,明輝集團收購事件的索償官司,至昨日終有裁決,高院袁家宁法官在長達九十八頁的判詞中,裁定明輝集團(現已改名為光大明輝太平洋有限公司China Ever light-IHDPacific Ltd)指控庄寶違背董事職責与挪用公款一案胜訴,庄寶須償還明輝損失的一億二千七百六十一万七千七百四十七元八角八分兼利息,息率以最优惠利率加一厘兼每月复息計算。由于明輝已從控告嘉華銀行的和解協議中,取回五千八百五十七万四千三百一十五元賠款,故庄寶所付賠償,可減去此近六千万之數。

法官指出,庄寶遭刑事起訴定罪后,曾上訴至樞密院,仍未能推翻原判。陪審團裁定他挪用明輝一億二千七百多万,以供本身購入明輝股份,從而取得明輝控股權,且進行連串的支票、本票交換,以隱瞞挪用款項事件,并蓄意以失實業績報告,欺騙明輝股東和債權人。

庄寶雖然否認有關指控,但法官認為事件中种种証据,均証明庄寶和當時嘉華銀行總經理劉燦賢協議,將一億二千七百多万存入明輝戶口,但即時便會提走。庄寶將明輝和本身私人公司JoinPark的財政混為一体,是明顯違反明輝小股東的利益。庄氏顯然是与人串謀,令名下Join Park及劉燦賢的公司得益,而令明輝利益受損。Join Park并未支付一如向外所公布的款項來收購明輝股權。

現年六十歲的庄寶,是馬來西亞華僑,獲建筑師資格,在當地為成功商人。八0年中,庄寶在馬來西亞、新加坡、中美等地,都有生意。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一二八三七00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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