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新婚姻法中被修改的七大焦點
【大紀元2月26日訊】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之后,人們眾說紛紜,各有各的見解。著名婚姻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在接受中國婦女報記者采訪時介紹說,婚姻法修正案修改有28處,可以歸納為七個問題:
重婚問題。刑法所規定的重婚罪有兩种形式,其中之一是雖未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但是現在大量的是不以夫妻名義生活,如廣東的“包二奶”。如何遏制這种行為,有人主張擴大重婚罪的范圍,把那些雖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或生有子女的定為重婚罪。我個人認為,一是婚姻法是民事法律,而擴大重婚是刑法問題;二是把某种行為定為犯罪行為要慎重;三是這种行為是一种姘居,姘居雖然也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但它畢竟不是重婚。對這种行為要采取遏制的措施,總則第三條,在規定禁止重婚的同時,補充了禁止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其他”就是指姘居、通奸等婚外關系。這就明确了這种行為的違法性。
家庭暴力問題。作為民法一部分的婚姻法只能從原則上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令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則由行政法規和刑法來規定。
夫妻間互相忠實互相扶助的問題。婚姻法修正草案中的第四條規定了夫妻應該互相忠實,互相扶助,這在道德上具有倡導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國外一些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意大利、德國、法國,以及我國的香港、澳門地區等。
事實婚姻問題。修正案草案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這是很必要的,它填補了一項立法空白。但對未登記的“事實婚姻”未做明确規定。對此有兩种看法,一是規定事實婚無效,二是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我個人認為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僅僅未經登記,而不登記又有正當原因的應該予以承認。
夫妻財產制問題。比較突出的是住房問題,修正案草案第一稿中規定了財產的轉化,第二稿則去了這一條,有的同志有不同的看法,一是對婦女不利,一般說,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婚后雙方共同使用管理,有的還加以改建、修繕,女方做了貢獻,离婚后房屋仍歸男方所有,女方無任何權力。二是從法理上講不公平。女方婚前財產多為細軟,包括電視机、電冰箱,經過雙方共同使用,价值下降或消耗掉了,离婚時男方對此無任何補償,同是婚前財產如此規定是否有失公平?我個人比較傾向這個意見。
离婚的法定條件。婚姻法修正草案保留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即准予离婚”,婚姻法學界不少同志持不同看法,主張以“婚姻關系已破裂”取代“感情确已破裂”,這樣更科學更全面。修正草案還列舉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況,這些情況只是感情破裂的表現,不是离婚的必備條件,這樣規定,目的在于加強執法的可操作性,防止隨意性。
离婚損害賠償制度。這個補充很重要,這是專家极力主張的。离婚從有無過錯這一點來說,可分為三种情況,一是雙方均無過錯;二是雙方均有過錯;三是一方有過錯,另一方無過錯。要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巫教授認為,總的來說,修正草案第二稿比第一稿有較大的突破,如依据憲法精神,鮮明地指出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建設的方向。增設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一項立法空白;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強化了薄弱環節,設立了离婚賠償制,加大了制裁的力度,等等。當然,巫教授認為也有不足之處,比如名稱,應改為“婚姻家庭法”更合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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