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受体罰致病 學校被判賠償近五万元
【大紀元2月16日訊】2月15日,遼宁省朝陽市第一中學教師鄭革体罰學生致病案二審結束,校方及鄭革再度敗訴,校方被判承擔賠償金額41882.94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
沈陽日報報道,1999年10月,該校學生姜志東因受体罰患上“延遲性應激障礙”症,將該校及班主任鄭革告上法庭。該市雙塔區法院判決第一中學賠償。第一中學及鄭革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三次公開審理認為:上訴人鄭革及有關科任教師對姜志東實施罰站屬于体罰學生行為違反有關法律,侵犯姜志東人身名譽權,使其在學校、家庭、同學中的社會評价降低,心理難以忍受。教師在履行教學職務過程中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結果的發生,屬于職務行為,應由其所供職的法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遼宁省朝陽市第一中學承擔賠償金額41882.94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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